剑三盛装舞步价格:西周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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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社会里,农业经济始终是占主导地位的,商品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只是起到一定的补充和调解作用。西周时期商品交换这一新兴的行业,主要由奴隶主贵族所掌握,并为他们的需要服务。商业在《周礼》中被列为“九职”之一,目的主要在于通四方之珍异。事实上,在西周市场贸易中,占突出地位的仍然是地区之间土特产品的交流。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中原地区和沿海各地的贸易关系日趋频繁。交通的发展也促进了商品的交流,东南的海产物更多地运到西北各地。在西安、宝鸡等地都曾有大量海产物出土。据《诗经》和西周金文的记载,在“元龟象齿”之外,尚有“大赂南金”、“金道锡行”,铜与锡的交易及入贡,在商代与西周一直是北方与南方荆州、扬州一带和淮夷地区物资交流的主要内容。当时,市场上的主要商品是奴隶、牛马、珠宝等,大宗贸易以这几类为重点。
  和商代一样,西周的贸易往来中担任贩运劳动的,实际上主要仍然是奴隶,而且其中有许多是被征服的商族人中的奴隶及其后人。作为种族奴隶的商贾,和制陶业、铸铜业等手工作坊中的奴隶一样,都隶属于官府,供周王室和各封国当政的奴隶主贵族驱使。工商并称,自西周始,用当时的话说即“工商食官”,也就是由王室或各封国来直接控制盈利致富的手工业和商业,直接奴役手工业和商业奴隶,仅仅从他们所创造的大量财富中拿出很少的一部分供给他们生活。后世的《吕氏春秋》中明确指出:“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农攻粟,工攻器,贾攻商。”在明确实行重农政策的西周政权的统治下,这些商业奴隶的身份地位在奴隶中是最低贱的。在周人的文献中,常把工商与家内奴隶的臣仆并列,次序排在庶人之下。他们连自身的性命都由贵族奴隶主掌握,可以连同货物一起被买卖,实质上商业奴隶与其他行业的奴隶一样都是奴隶制国家的财产。西周中期以前,周王室和各地诸侯等贵族奴隶主用官府的名义直接控制着商业奴隶,商业奴隶本身受工商奴隶主的管辖,但其身份不属于私人奴隶主,而是国有奴隶,与“率士之滨,莫非王臣”相一致,这是中国奴隶社会商业经济的一大特点。
  商业操纵在官府的手中,商品交换只能在官府允许的范围内有限度地发展,因此,在民间留给私人经营的余地就不多了。一般平民只有在农闲的时候,才能抽身出来出售自己的某些剩余农产品或小型农具、手工业品等,进行少量的商业活动。他们多是制作弓箭、箭囊、小件竹木制品、零星衣服鞋帽等产品的小生产者,有些人则经营些小买卖,或在城市中的市场临时摆摊售货,这些人都属于“贩夫贩妇”。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小生产者转变成小商贩,获利后可以牵牛驾车奔走离家,其中一些人替奴隶主们贩运土特产品,比奴隶要自由一些,但社会地位也不高,仍属平民阶层。到了西周后期,开始出现一些不属于官府的私人商业,由新出现的小贵族经营,役使少量奴隶为他们从事规模不大的商业活动。从商代开始产生的商人与商业,直到西周晚期才开始形成一种社会力量,但仍很弱小,并且继续受到奴隶主王室和权贵们的歧视与压制。在中国的传统农业经济思想中,商人与商业始终处于卑微的地位。
  不过,从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河来看,夏、商和西周三代正处于手工业经济空前发展,手工业产品迅速增加和私人财富大量聚敛的时期,做为重要的财富,土地尚未完全把劳动者紧紧束缚在大田耕作上,所以商品的交换和远距离的贩运是比较活跃的,新兴的贵族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重视刚刚出现的商品经济和城市市场。只是到了春秋战国之后,新的土地制度和儒家思想把人们禁锢在庄园中,才把商业和商人的力量一步步地削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