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头老婆王卓实:“天下之法”与“一家之法”—— 黄宗羲民主思想简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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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之法”与“一家之法”—— 黄宗羲民主思想简论(三)

作者:黄忠晶 2010-10-25 08:04:42 发表于:博客中国

在论及法的问题时,黄宗羲说:“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明夷待访录·原法》,以下只注篇名)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二帝、三王都不是为一己立法,而是为天下立法。而三代以下,“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 (《原法》)两者立法的出发点根本不同,所以说一个有法,一个无法。黄宗羲的意思是,君主为一己、一家的目的立法,这种法律就不具有正当性和有效性;只有为天下人的利益立法,才是正当的,有效的。

三代之法的特点是无法之法:“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在后世方议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见上之可欲,不见下之可恶,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这是对“为天下立法”的具体说明。由于立法是为天下之人而不是为君王自己,法并不是君王拿来对付老百姓的,而是协调百姓之间的关系,共求大利,所以不须将法律弄得十分细密严苛,只需简约明了即可。这一法治环境就显得十分宽松和谐,因为它不是建立在君民对立的基础上,而是体现了两者根本利益的一致。

这里可见的是,黄宗羲不仅取用了儒家传统的民本主义思想,还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道家、老庄无为而治或无为不治的思想,将两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新的法治观,对于传统思想是一个突破。

而“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唯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原法》)三代以下之法,一言以蔽之,是一个私字,是为帝王一家立法。法是君王拿来维护自己一家的利益、对付臣下和百姓的工具,因此,越是细密严苛,对君王就越有利。但这一做法只是君王自己的一厢情愿。因为这个一家之法是建立在君民对立、为君王一家牟利、损害百姓和天下之大利的基础上,其法越是细密严苛,这种对立状况就越是剧烈,所以黄宗羲说,天下之乱就生于这一非法之法中。一家之法乃非法之法、是乱世之源的说法,是对传统法家思想的彻底摒弃。

在法的问题上,黄宗羲还对荀子所谓“有治人无治法”的说法提出批评。他针锋相对地提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原法》)天下之人都在“非法之法”的掌控之中时,即使有治世之能人,他可能发挥的作用要受到极大限制,只能在这一范围作一些小修小补,于大局则无济于事。在没有“治法”的条件下,任何“治人”都不可能力挽颓势,天下大乱是不可避免的,只是或迟或早的问题。如果先王之法即天下之法存在,即使施行法律的人或有不当,只要他不敢从根本上推翻这一大法,对于天下的危害就不会太大,而且是有办法避免的。

有论者对黄宗羲的天下之法评论说:“既然‘天下’并不具有公民社会之含义,‘天下之法’也就不可以被理解为体现‘公意’的法律;况且,‘天下之法’建基于君主个人的道德品质,它最终还要绝对地服从于君主的权力。因为黄宗羲并未赋予人民以立法权,所以,他所谓的三代之法即天下之法,只是仁君所立授之于民的,而非天下之民所立授之于君的。‘天下之法’的实质并不是‘人民为人民立的法’,而是‘君权为人民立的法’。”( 程志华:儒学民本思想的终极视域——卢梭与黄宗羲的“对话”,哲学研究,2004年第2期)

我认为,黄宗羲说“天下”,就是指的“天下之人”、天下人民,这就相当于西方所说“公民社会”,“天下之法”应该被理解为体现“公意”的法律,它是一个国家的大法,具有宪法的性质。其最根本之点,是明确指出这个社会是“民为主,君为客”,君的职责是“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黄宗羲确实没有明确谈到人民立法权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也可以说“‘天下之法’并不是‘人民为人民立的法’”,但这并非该法的“实质”,而只是该法产生的程序;该法的实质应该是体现了公意即人民的意志的,因为它的根本点是为人民谋利益。

“天下之法”固然不是“人民为人民立的法”,但也并非像该论者所说,是“君权为人民立的法”,是“建基于君主个人的道德品质,它最终还要绝对地服从于君主的权力”。我认为,黄宗羲的天下之法,是人类社会本然存在的法则,先于君、民而存在的,并非是君发明而“授之于民”。许由、务光、尧、舜、禹这些圣人、“仁君”,没有一个是创立这一根本大法的;这个法也并非其“个人道德品质”所至。因为不堪君的职责之苦,他们都想逃避这一根本大法所规定的君的职责;但他们都不得不服从于这一根本大法,而不是这个天下之法“绝对地服从于”他们。既然如此,也就不存在由谁来立法的问题了。

《明夷待访录》中没有论及人民立法的问题还有一种可能。黄宗羲的学生全祖望在该书的跋中说:“原本不止于此,以多嫌讳弗尽出。”也许还有不少比我们现在能看到的更为激进的思想,由于“嫌讳”而没有刊印出来,其中包含人民立法的思想。这是一种不应该完全排除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