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ing in the sun 歌词:阮齐林:刑法学硕士论文写作旁门左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7/07 11:24:42

一、             引言(导论、导言、前言)

应将选题的动机、意义、研究的方法、思路(尤其是论文各章的内在联系)。起到两个作用:其一,提劲,吹嘘选题的理论、实践意义多么地多么啊!!其二,将读者导引到作者的写作思路上,比如论文的思路、方法、创新之处等,起到“点睛”作用。而这两点,往往不便写在正文中。

二、论题的确定

论题最好是一种表示出主张、倾向的命题,比如“论地球是圆的”,“论气候正在变暖”;即使不在论题中直接表示出主张、倾向,比如“论地球的形状”、“论气候”,论文的内容也应朝着一种倾向、主张论证。因为论文不在于你研究了什么问题,而在于你在研究的问题上得出了什么(结论、主张)。这种将论题主张通过各部分一以贯之地证明,是论文的命脉。

此外,没有新的结论,特别的倾向,但在研究方法、论证根据上的创新,也有价值。

不过,做不到这一点只好退而求其次,把“研究范围”作为论题,或者说给论文划个范围。作论文总不能连个范围都没有吧!即使如此,也应当具有某种价值取向、倾向,且应一以贯之。

三、             论题与各章(部分)的结构

论题与各章(部分)应有内在联系。这体现在:

1.  论题能涵盖各章的内容,最好是总命题与子命题的关系。

2.  论文各章(部分)之间,应在说明论文命题上存在关联性。

至少不能违背学科分类的规则。比如论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就应当论及盗窃罪的全部法定要件,不能单写客观要件,不写主观要件;再比如论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就不能辟专章论述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四、段落的结构。

各章中,重要的观点、主张等“要点”一般应当“置于句首”或显要处。其套路是:

段落开头是论点(观点·主张·要点等)……,之下是具体的论据(理由·说明·解说)……。要点归纳于段落(或章·节)的尾部不是不可以,但最好不要这样做。因为答辩委员不易找得到,即使终于找到明白作者的主张了还要倒过头去往前看理由,不方便。也就是说,这样做,写的人顺手,看的人不顺眼,明智的选择当然是替答辩委员着想。

即便是写立法或制度或罪名的演变历史,也应遵循此法则,可以顺着朝代往下写(隋唐元明清),但应当将“要点“置于段首。比如,受贿罪立法在隋朝是什么样(特点)、在唐朝是什么样(特点)。把每一朝代(受贿罪立法)制度特点的内容置于段首,下面是证明、解说,灌水、乱点也可以容忍,毕竟要点清楚、大局不乱嘛。

五、论文摘要

摘要应是论文观点(内容、结论)的摘要,按照论文章节顺序摘下来,论文的“内容”(要点)和“结构”(形式)都一目了然了。尤其是论文在观点、论据、方法等创新之处,一定要大肆渲染强调。

选题的动机、意义、研究的方法、思路(尤其是论文各章的内在联系)等引言的内容也应适当摘要。

摘要摘要就是摘其要者,不重要的就不要放到摘要中。

文章讲究“虎头豹尾”。“摘要”、“引言”、正文各章·节·段的开头·收尾处,尽量精彩、精炼,忌拖沓、灌水。

六、刑法学确定论文选题和范围、内容的要领

1.不可违反学科分类的常识,关于犯罪与刑罚,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监狱学·犯罪心理学。刑法学侧重于犯罪与刑罚的“实体规范”。刑法是实体法,有别于刑事诉讼法;是“规范”法学,有别于属于“社会学的”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原则上不能“串学科”。典型串学科的例子如:“论受贿罪,一、受贿罪产生的原因;二、受贿罪的侦查、起诉程序;三、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四、受贿罪的防范与对策;五、受贿罪犯的教育改造。”一个论题串了三个学科,不伦不类。串学科的特征是,各部分相对独立没有关联,相互之间对深入说明论点没有帮助。

2 “跨学科”研究与“串学科”的区别。

“跨学科”研究应当提倡。这是把刑法规范学研究引向深入的最重要的途径。甚至可以说,好的刑法学论文一定是采取了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对于刑法(规范)学论文而言,“跨学科”就是运用多种学科的知识、价值、成果来解说、论证刑法规范。比如:“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就属于刑法(规范)学的论题。论及受贿罪的对象“财物”究竟该包括那些?应当扩张解释还是缩小解释?恐怕不能就“财物”论财物,需要从受贿的原因、查证、防范、对策甚至公务员制度等方面论证,支持论文的(扩大或缩小)的主张。再如“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存还是是废?是扩张认定还是限缩认定?若要论证充分,恐怕需要借助多种学科的知识、价值、成果。

具体而言,在论证受贿罪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构成要件·要素这样的刑法规范学论题时,运用到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监狱学·犯罪心理学·政治学·哲学·统计学……的知识、价值、成果支持论文在“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上的主张,这才是真跨学科研究,很厚实、很宽广、很充分,了不起。试试吧。

3.选刑法总则和分则论题的利弊

写论文本是“有感而发”,通常是经过研究得出了成果,比如创立新观点、发现新论据、新数据、新方法,自然而然形成论文。但是,研究生大多是为了毕业拿学位而“强写”硕士论文,往往是先定题后研究,有先择偶(选题)结婚后恋爱的特点,不论有没有创新都得写出论文来交差。对写论文交差者,有几点建议:

1)犯罪总论方面的论题参考资料多,论题成熟,不愁没的写,但难出新意。因为这方面的文献多,存在各种学说且差别细微,答辩委员都很熟悉,专业基础知识不扎实者弄不好会“穿帮”,不宜选择。

2)刑罚总论方面的论题,除刑罚目的论外,如刑种、自首、立功、累犯、缓刑、假释等,相对独立,选题涉及的专业知识面较窄,对专业知识要求不高。但需要结合司法经验、判例。

3)刑法分则方面的论题,每一罪名相对独立,选题涉及的专业知识面较窄,对专业知识要求不高。结构简单几乎不用费脑筋构思,易把握。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不要串学科。

②不要写“类罪”,比如“论金融诈骗罪”,这金融诈骗罪含八个罪名,一篇论文写八个罪名,下场只有一个字可以形容:“惨”。不仅硕士论文不宜这样选题博士论文也不宜。有本事把一个罪说清楚,一个罪都说不清楚还说八个,不是蒙人就是找死。类似如“论危害公共安全罪”、“论贪污贿赂罪”、“论侵犯人身权利罪”、“论破坏环境的犯罪”、“论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等。当然“论公共安全”这样的选题是可以的,因为这不是写一类罪,而是写这类罪的共同客体(法益)。不过得掂量掂量有没有本事凑够三万字。

③保持各章内容(篇幅)的均衡。写各罪处理论文结构存在一个难处,就是保持各章内容(篇幅)的均衡。写构成要件,如果按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要件各成一章,往往客观要件内容奇多而客体、主体要件内容奇少,明显不均衡,结构上很难看。写主观·客观要件,只有两章,太单调。如果按照概念·构成要件·认定分三章写,构成要件内容奇多形成大肚子,也不好看。如果着重写几个问题,各成一章,这几个问题(章)之间的以及与论题之间的联系点或关联性难以寻找,难以形成一个整体。因此处理或构思好论文的结构,是写好分则各罪论题的关键。如果能解决好结构问题,分则选题还是比较好把握的。如果能够结合司法实际和借鉴外国的经验,可以写出有意思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