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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推进法律服务一体化
时间:2009-09-04
扬州市司法局     阚肖虹
统筹城乡发展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决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具体部署,明确提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必须遵循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始终把着力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作为加快推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原则,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从根本上破除导致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基础,扭转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开启中国农村发展改革的崭新时代。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法律服务一体化展的重要意义
统筹城乡发展就是把城市和农村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推进市区率先统筹城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重大决策,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市区1100平方公里率先统筹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和八个一体化的具体措施,有利于加快我市市区城市化工业化进程、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加快农民转市民和提高农民富裕程度。推进市区城乡社会管理一体化是统筹市区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城乡社会管理需要在法律服务、和谐稳定、管理民主、权益保障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为法律服务工作者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同时也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强推进市区城乡产业布局,推进工业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农民增收,需要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筑牢维护城乡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需要人民调解、大调解、社区矫正以及帮教安置工作;不断提高城乡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城乡民主法治建设,增强城乡群众法制意识,为城乡统筹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需要加强法制宣传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在推进市区城乡统筹发展中,担负着法律服务、法律保障、法制宣传职能,是服务和保障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法治力量,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进程中将承担起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可以说,推进城乡法律服务一体化建设,为统筹城乡发展提供最优的法律服务,既是推进市区城乡社会管理一体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后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摆在司法行政面前的一项全新课题。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市区率先统筹城乡发展这个主线上来,明确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市区率先统筹城乡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不断开创法律服务工作新局面。
二、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 ,加快推进全市法律服务一体化建设
紧紧围绕市区率先统筹城乡发展这个中心推进法律服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整合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司法行政资源,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加强城乡社会管理工作,使城乡居民共享现代法治文明,共享良好的法治环境,共享高效的法律服务,共享同质的法律保障。
一是全面推行“所所合作”。围绕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 将城市优质法律服务资源传递延伸到农村,在全市组织46家律师事务所与117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一对一”的形式,积极开展“所所合作”,通过双方服务理念和资源的互补整合,采取信息交流、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方式开展事务所之间的合作,帮助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起布局合理、城乡联动、优势互补、方便快捷的城乡法律服务体系,形成城乡法律服务工作合力。结合“党员律师志愿者和谐服务行”活动,每年组织30%以上律师、50%以上的党员律师深入各地农村开展各类法律服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是积极推进“一村一顾问”。在全面推进县(市、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并切实发挥作用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法律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给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法律顾问,逐步实现城乡法律服务资源的均衡合理布局和均衡共享,有效化解基层农村(社区)因法律人才资源配置欠缺导致的“维权难”问题,满足广大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介入现代农业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生产、农业结构调整、农业高科技、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领域,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发展。围绕促进农民增收,把法律服务领域向农民增收渠道拓展,及时为农民发展品质优良、特色鲜明、附加值高的优势产品提供法律服务,积极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农村劳动力依法有序向农村二、三产业和城镇转移,为农民外出务工创造良好的法律服务环境。)探索建立重大决策法律咨询新机制,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党委政府的信访法律咨询,指导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专项法律服务活动,主动化解一批重大疑难矛盾,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三是努力构建法律援助一体化网络。加快升级“12348”法律服务系统平台建设步伐,不断拓宽为民服务渠道,努力将“12348”建成司法行政系统的指挥、服务中心,打造成司法行政系统的“110”。健全工作机构,在市、区形成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支点,法律援助联络员为补充的市、区、镇乡、村(社区)法律援助四级网络,畅通城乡居民、农民及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打造“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确保群众在一小时内能找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为基层的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加强法律援助与大调解工作的衔接,对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中侵害农民权益,农村“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权益侵害纠纷,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案件等,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一律开通绿色通道,实现应援尽援。
四是加快建设村(社区)司法站。在全面活跃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提升司法所工作的质量和社会效果的基础上,坚持“重心下移”,整合力量,搭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新平台,在村(社区)探索建立并推广司法站,形成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载体,积极向基层延伸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协助司法所从事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工作,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实效和社会影响力,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不断提高农村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五是大力推进“公证下乡”。积极推动公证工作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的公证法律服务。加强公证制度在农村的宣传,定期深入农村提供公证咨询和上门公证;突出公证工作的预防性功能和服务功能,加强与农村经济工作部门的合作,在联合出台《扬州市公证业服务“三农”工作的通知》基础上,围绕农业生产布局、土地流转和结构调整、创新经营机制、推进高效农业等重点,为农村土地流转、承包行为提供公证服务,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包等行为合同化,促进合作章程的完善,预防矛盾纠纷隐患。同时,充分发挥公证机构法律监督机制的作用,积极参与城乡一体化建设征地和拆迁安置工作,维护稳定大局,积极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
六是健全完善大调解体系。按照中央《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要求,在继续抓好大调解体制理顺的同时,不断增强县、乡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的实战能力。进一步健全信息预警和调解网络,建立完善资源共享的公共平台。加强公安、司法、信访、劳动保障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的沟通,及时掌握全市社会矛盾发生情况。突出矛盾纠纷调解职能,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全方位、多层面地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做好“公调对接”“诉调对接”、“访调对接”、“检调对接”、“纪调对接”、“裁调对接”等工作,进一步拓宽调解的渠道,形成大调解的格局。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医患、环境等方面专业调解组织的建设,推动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加强调解能力培训,大力推进大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三、推进全市法律服务一体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法律服务一体化建设,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级各部门尽职尽责,齐抓共管。
建议一:将推进法律服务一体化纳入统筹城乡发展的规划。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市区率先统筹城乡发展的实施意见》,将推进城乡法律服务一体化作为统筹城乡社会管理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与统筹城乡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促进、同提高。要及时听取有关推进法律服务一体化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法律服务工作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出台推进城乡法律服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和配套扶持政策措施,明确重点任务和扶持项目,将部分具有一定规模和有发展前景的律师事务所纳入产业规划,制定法律服务人才培养计划,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建议二:加大城乡法律服务一体化建设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树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新理念,加大对法律一体化建设的财政投入,建立完善经费保障制度。要将乡镇(街道)司法所各项工作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到位;落实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着力推进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快法律服务机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有重点的扶持一批服务于金融、科技、信息、国际贸易等现代产业的律师事务所,引导他们为改善市区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建议三:建立推进城乡法律服务一体化的部门协作机制。加强税收、财政、物价、劳动保障、人事编制、司法行政等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制定和完善法律服务业税赋、收费、社会保险、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的政策,建立工作信息交流沟通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与法律服务相关的各项制度,着力解决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