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特叹息省统考:中国的卖淫嫖娼现象是因“刚性需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9/21 06:50:38

中国的卖淫嫖娼现象是因“刚性需求”?

(2011-12-15 14:21:03) 标签:

李银河

中国

淫秽品

传播淫秽物品

言论自由

杂谈

卖淫嫖娼非罪论,可以休矣!

 

——就“卖淫嫖娼合法化”与李银河女士商榷

 

中国的专家越来越为老百姓说话了,有时候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如果你有什么不同的意见,仿佛你就不为老百姓着想。比如说性学专家李银河女士,近些时就不断地谈论卖淫嫖娼的问题,她的基本观点就是政府可以开放卖淫嫖娼了,学术点说就是让卖淫嫖娼非罪化。她的理由则相当雷人:一是欧美都在这么做;二是因为老百姓有需求。笔者想,如果按照这个逻辑,老百姓想杀人,是不是杀人也应非罪化?

 

一些专家就像一些官员一样,你跟他讲道德,他跟你讲法律,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讲国情,你跟他讲国情,他跟你讲国际。李银河女士就是这样在讲。

 

她的很多性观点新颖有趣比较前卫应当说是众人皆知的事情,这也是性学者的天职,但她关于北京江鹤淫秽品案的一篇博客,却令人十分讶异。她认为,对江鹤传播淫秽品的判决违背了宪法言论自由的精神,如果是其它方面,这道理还值得一辩,但是她所说的发表黄色小说是一种言论自由,的确让人不敢恭维。这是典型的你跟她讲道德,她跟你讲法律。

 

笔者查实了一下,江鹤案大致案情如下:24岁女青年江鹤自2008年至2009年间,通过互联网登录到北京广典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立的“西陆网站”论坛,上传《兽》、《兄有弟攻》、《金玉罗刹》等数篇淫秽小说进行传播,点击量共计8万余次。法院经审理认定,江鹤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此案的法律依据是现行中国淫秽品法:关于网络传播淫秽物品,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音频100个以上、文章或图片200个以上、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等,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以上单项标准二倍以上、数量达到两项标准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李认为该案与广州孙志刚被打死、南京马尧海换偶案的三年半徒刑相比,拘役四个月判决似乎相当温和,不值一提。但是根据案件情节,即使判拘役一天,问题也很严重。因为江的行为应当受到宪法关于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条款的保护,按照宪法条文,她有权利做这件事。她的判罪是宪法与淫秽品法自相矛盾的产物,她是一个法律条文缺陷的牺牲品。

 

不知李女士是有意还是无意曲解宪法,宪法中的自由是以不妨害别人的自由为自由的,是相对的自由,并不是你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怎么传播就怎么传播,这应当说是非常简单的道理。如果真这样,电视报纸都可以“裸体播报”了,因为没有违反了宪法。李女士为了性解放理念,钻进了性的牛角尖不说,还钻进了法律的牛角尖里去了!

 

不仅如此,李博士甚至又拿出了“普世思想”的那一套。她说,一方面打击儿童色情,一方面发展成人色情业,这是美国的做法,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尽管美国打击儿童网络色情毫不手软,但对成人色情内容却任其泛滥。据统计,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色情内容生产国。2006年美国的色情产业销售额达133亿美元,其中网络色情内容销售额为28亿美元。”,她特别注明,这是人民日报2010年1月5日管克江的文章《美国立法打击网络色情》。

 

为了说明问题,她继续引用了人民日报2004年8月10日姚立的文章《比利时,让色情网远离青少年》 :“在欧盟国家,色情行业每年的营业收入约达500亿欧元。近年来,随着信息业和互联网的发展,色情之手不可避免地伸到了连接千家万户的互联网上。在欧盟国家,由于性观念开放,成人性场所和性交易在不少国家都得到默许,因此,成年人色情网站的存在就毫不稀奇了。欧盟国家比较担心、并着力打击的是那些以不满16岁青少年为对象的色情网站。据不完全统计,在欧盟国家,教唆、引诱并组织儿童进行色情交易的网站约在2万至10万家之间,数目之大不能不让欧盟国家的家长们忧心忡忡。对那些故意传播儿童性犯罪内容的网站,刑法第383条也规定了严格的惩处措施。所有出售、出租、批发、播放带有儿童色情内容的人或网站都将受到严惩,其中当事人将受到5年到10年的监禁,同时处以0.25万至5万欧元的罚款。不仅如此,那些容忍公司职员观看网上儿童色情节目而知情不报的雇主同样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她从《人民日报》报道的各国扫黄策略得出的结论是,虽然具体做法有差异,但是一个共同的原则是:只打击儿童色情,不打击成人色情。这是中国的淫秽品管理与其他国家最大的区别。中国的成年人也是成年人,为什么在淫秽品消费问题上必须对他们使用管理儿童的标准?这是中国扫黄事业的合法性危机,也是60年扫黄拉锯战永远无法成功的根本原因。如果我们还不根据国际惯例对目前这种荒谬的、与宪法相矛盾的淫秽品法加以改造,江鹤这样的普通公民还会继续受到伤害,广大中国成年人的淫秽品消费权利还会继续受到伤害,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原则还会继续受到伤害。

 

李女士的认为,按照现行的做法,“中国成年人的淫秽品消费权利还会继续受到伤害,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原则还会继续受到伤害”。她是按照欧美人的习惯在为中国人民争取淫秽权和言论自由权啊,听起来勇敢高尚的可以!但是李女士作为性文化学者,对中国的传统文化不会不了解,中国人羞于谈性,中国人的人情道德,性一直是处于幽暗的角落,这是几千年来的形成的传统,这也是中国文化的一种基因,现在看来,它也是东方美的一种表现。李对此置之不理,完全以欧美的标评判中国的性问题,仿佛大街小巷,妓女成群,她就是有功之臣一样。在笔者看来,这是在思想完全向西方人跪倒的结果啊!

 

她在另一篇博客中提到一个更加有意思的问题,公务员与普通大众卖淫嫖娼按不同标准处置。

 

她说,在讲演中有个听众说,如果卖淫非罪化那些官员不是会更加肆无忌惮了吗?我听了感到很意外,因为我只是从保护性工作者角度来关注这个问题的,从来没有从官员腐败的角度想过这个问题。据说,胡锦涛最近批示要严厉打击卖淫,就是从防止腐蚀干部、干部搞腐败的角度提出的。这就可以一方面防止腐败(因为官员嫖娼很多是权色交易或者收保护费性质的腐败),另一方面满足老百姓的需求了。

 

她提出这个思路的依据在于,老百姓对于卖淫有刚性需求:在超过一亿的流动民工中,性需求无法解决;在边缘的贫困地区,由于性别比过高和女人的绝对数量减少(外嫁),男人找不到女人结婚的情况已经相当严重。最近一项在湘西农村的调查项目发现,当地的男人有三分之一打光棍,嫖妓是唯一出路(30元一次)。这个问题随着多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120高位(男婴120个,女婴100个),将会变得日益严重。国家不得不考虑卖淫非罪化问题。

 

她认为,从社会学角度看,针对一般老百姓的卖淫嫖娼非罪化加上针对公务员的禁止卖淫嫖娼规定,或许是最合理也最具可行性的政策。

 

她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路就是,性有刚性需求,所以要卖淫非罪,公务员除外!这种思维方法是典型的做什么么喝什么,在什么山上唱什么歌。把卖淫嫖娼当成了解决众多社会问题的钥匙,不仅荒唐,而且浅薄!

 

比如流动民工的性问题,按正常的想法应当是打破城乡界限,让农民工享受与城里人一样的待遇,这样他们在城市化的过程中,能够正常的结婚生子,而不是靠嫖娼维持正常的生活,这才是根本的出路。

 

再比如说男人打光棍的问题,这与重男轻女的错误的生育观念有关。人口比例失调,不是允许卖淫嫖娼的理由,因为即使男女性别平衡的社会,一样有卖淫嫖娼现象存在!

 

民工有性问题是真,光棍有性需求也不假,但是法律不能为此而放任自流。这是一种典型的饮鸠止渴的做法,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性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一种文化,一个地方一个民族的性问题其实也是一种文化问题。因文化的不同而产生的习俗甚至道德与法律往往是不同的,甚至是背道而驰的。我们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实事求是,相互包容,做到和而不同,而不是同而不和。我们不能说欧美处理性问题的方法是错误的,因为那是他们的文化观念长期发展的结果;同样,我们的性保守倾向的文化,也是一种东主特色,也是我们文化观念长期发展的结果。

 

李银河女士钻在性文化的牛角尖里,想生吞活剥西方的那一套,在笔者看来,不仅仅是一种思想的误区,甚至也是一种个人生活的误区。卖淫嫖娼非罪论,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