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星·春水读后感400字:西安音乐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7/03 22:38:39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院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艺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科研基金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和专项经费,不排除来自社会和个人的科研赞助经费用于科研。本院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专项资助项目、青年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1、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我院科研项目指南中对西部现代文化建设和音乐艺术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创作项目,以及对本院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项目;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3、权责明确,规范管理。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4、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由科研与研究生处初审、主管领导审核、财务处核报。

 

       第四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所有开支均须在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以正式发票报销。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6、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7、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8、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9、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不含正式的公开出版费用。

 

第五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  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一般在一个任务单元300—1000元。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程序进行核批,即项目负责人申报——科研与研究生处初审——院领导核批——财务处执行。

 

第八条  本院保留对项目经费中止执行、暂停执行、追回经费、变更经费数额、追加经费投入等方面的权利,对违反国家和本院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诉诸法律的权利。本院欢迎对科研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的,将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西安音乐学院。

 

 

 

200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