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无责不赔——荒唐的车辆保险条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7/08 09:30:55
无责不赔——荒唐的车辆保险条款          你开车在路人被别的车撞了,对方全责,你看着心爱的车变成一堆烂铁,去找你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居然拒赔,你想得通吗?
        保险公司的拒赔依据就是车辆损失险中一条引来广泛争议的“无责不赔”条款,通常表述为: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保险中有两种基本保险,一是第三者责任险,一是车辆损失险。所谓第三者责任险,就是我开车撞了别人,我应当对别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我就此向保险公司买保险,那在我应当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就由保险公司来赔。这种保险显然是与我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相关的,我负全责,保险公司就全责赔,我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就赔一半,我无责,保险也就不赔了。这是合理的,也是责任保险的本来意义。

        但对于车辆损失险来说,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所谓损失险,就是对那些非故意、非可预见、非可控的风险引起的财产或利益的损失设定的保险。这与被保险人有无责任是完全不相关的,风马牛不相及。车辆损失险跟一般的财产损失险性质是一样的,保险的房子意外着火了,无所谓责任不责任,要赔;货物搬运过程中损坏了,无所谓责任不责任,要赔;车停在住宅楼下,被楼上掉下花盆来砸了,无所谓责任不责任,要赔;车辆正常停在路边,被别的没长眼睛的车撞了,无所谓责任不责任,要赔;车开在路上,对面的车越线开过来把我撞了,我的损失保险公司要赔吗?这都是意外损失,当然要赔!这与我有无责任相关吗?完全不相关。

         那保险公司为什么要规定车辆损失险也按责任比例来赔呢?原因是保险公司为避免向第三者追偿的麻烦,凭着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这种不合理的规定。比如一个事故中,你的车损失一万元,交警认定你无责任,那这一万元本应是由肇事方赔偿,而肇事方如果买了责任险,就应当由肇事方的保险公司赔偿。正因为这样,你的保险公司就会想,反正你可以找肇事方的保险公司赔偿到嘛,那我就不用赔了嘛,最终你也不会有损失啊!在以前的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直接规定,在这种情况中,你应当先找肇事方赔偿,赔不到要起诉,起诉后还赔不到,你的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这种规定把保险公司的推卸心理暴露无疑。但这种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估计后来遭受非议太多,实行不下去了,就改了。但改为现在的按责任比例赔,无责不赔,结果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保险公司心里的这点小阴暗是严重违法的,与财产损失险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财产损失险的目的在于及时补偿因意外原因受损的人的损失,不论这种意外原因是自然原因还是第三者的责任。法律专门为第三者造成损失的情形设定了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不问原因先赔偿你,再据此向第三者要求赔给保险公司。这样,受害者的损失能及时得到补偿,致害者的责任也不会被放过,受害者也不能得到双重赔偿。皆大欢喜,非常合理。

        可笑的是,保险公司在规定无责不赔时,又保留了代位求偿权等规定。这反而造成了保险条款的自相矛盾。以平安07版车辆损失险条款为例(其他保险公司都一样,都是脑残的保监会批准过的),第十条规定了按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赔偿,无责不赔。第十二条规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这就搞笑了,如果应当由这个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负全责,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第十条不赔就完了,怎么又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呢?这个免30%是从哪里免呢?再看下面第二十三条,“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负全责,保险公司本可根据第十条不赔,既然不赔,又何谈代位去向第三者求偿呢?

        也许有人会说,保险公司是把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区别对待了。交通事故中无责的免赔,但其他意外事故就不用这一条了。举例说,你的车停在路边被人撞了,撞的人跑了,这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无责不赔,如果你开车在路上被人撞了,撞的人跑了,这属于交通事故,适用无责不赔。但是,这种区别老百姓能理解吗,事实上有意义吗,有法理依据吗,保险公司的费率精算过程有考虑这些区别吗?

        关于这无责不赔的条款,全国上下争议多时了。不少人车主诉诸法院,并获得了胜诉判决,也就是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当先赔。至于具体法律适用,可以引用《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根据这一条,判定保险公司无责不赔的条款无效,车主的利益就可以保障了。

         总之,各位车主,你是下次遇上这事了,想都别想,告他保险公司先,多半是会赢。就算不能赢,也为推动中国的法治进步作点贡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