沫沫聊天:中共重要会议:建国初期中央召开的四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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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要会议:

 

建国初期中央召开的四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

 

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1951年9月9日)

 

  1950年冬至1953年春,广大新解放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分期分批地完成了全国土地改革任务。

  土改完成后,为了不失时机地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中共中央于1951年9月9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

  毛泽东主持了会议。会议批评了在农业互助合作问题“左”、右两种错误思想,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根据土改后农民中存在的个体经济与互助合作两种积极性,以及农村中出现两极分化的情况,要求各级党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的条件,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

  《决议(草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根据土改后农村的具体情况,要克服农民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使广大贫困农民迅速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国家得比较多的商品粮和工业原料,同时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工业品有广大的销售市场,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

  二、互助合作的形式,大体有三种:简单的劳动互助的季节性的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土地合作社。

  三、党对发展互助合作运动的方针,包括三个方面:新区和互助运动薄弱的地区,大量发展第一种形式;有初步互助运动的地区,逐步地推广第二种形式;在经济比较丰富,领导骨干比较坚强的地区,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第三种形式。

  四、必须注意防止两种不同的错误倾向:一种是消极对待互助运动的右倾错误;另一种是简单急躁,不顾农民自愿的“左”倾错误。应该是谨慎地又是积极地逐步发展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前进。

  五、在领导方法上,强迫命令和自流放任都是错误的。正确的方法是:1.典型示范而逐步推广的方法,一般是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低级到高级;2.随时随地集中群众意见,总结记取经验教训;3.必须严格遵守自愿和互利两条原则。

  六、供销合作社应与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推销、订购和贷款的合同关系,帮助它们克服生产和交换方面的困难。

  七、党和人民政府应通过经济合同,贷给各种农具、发展各种经营,举办必需的公共事业,设置专人、专门机构负责研究指导互助合作运动等办法,援助农业互助合作运动。

  八、对于单干农民要满腔热情地照顾,帮助并教育他们,不允许用讥笑、威胁和限制的办法打击他们。只有这样,才能使单干农民逐步走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这个《决议(草案)》,是党的第一个关于农业合作化的纲领性文件。经过一年多的实践,1953年3月修改后,党中央才正式公开发表。它统一了全党的思想,对我国农业互助合作运动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第二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1952年8月-9月)

 

  中共中央委托中央政策研究室于1952年8月至9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第二次互助合作会议。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进行修改,并研究如何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问题。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廖鲁言在会上讲话,指出: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下达后,下面干部与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斗争的信心提高了,有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在谈到目前互助合作运动发展中的几个问题时,他首先强调了“与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的斗争,仍须加强”。

 

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1953年10月26日-11月5日)

 

  为了总结两年来农业互助合作的经验教训,保证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健康发展,中共中央于1953年10月26日至11月5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

  10月15日、11月4日,毛泽东两次同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他说,各级农村工作部要把互助合作看作极为重要的事。对于农村阵地,社会主义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纠正急躁冒进”是一股风,吹倒了一些不应当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确保私有”是资产阶级观念。“纲举目张”,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矛盾,并且逐步解决这个矛盾,这就是纲。总路线就是逐步改变生产关系。在三亩地上“确保私有”,搞“四大自由”(指在土改后的农村中允许农民有借贷、租佃、雇工、贸易的自由),结果就是发展少数富农,走资本主义道路。到明年秋收前,合作社要发展到3200多个,1957年可以发展到70万个,甚至100万个。这两次谈话对后来的工作的影响很大,其中提出许多正确意见,但对工作中缺点的批评不够实事求是,也表现出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有急于求成,贪多图大的思想。

  会议根据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精神和毛泽东的谈话,认真总结了农业互助合作的经验教训,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2月16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实施,但它不适用于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决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提出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决议总结了办社的经验,进一步指明引导个体农民经过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这是党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正确道路。

  二、决定大力发展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决议规定,党在农村工作中最根本的任务是:“采取积极态度,教育农民群众逐渐联合起来,实行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由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组织起来的集体生产的合作经济,以适应国家工业化的需要,并使全体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决议强调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日益成为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环节,应大力发展。同时提出了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规划:从1953年到1954年秋收以前,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由现有的1.4万多个发展到3.58万多个,到1957年应争取发展到80万个左右。

  三、确定了“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决议确定了党对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各项工作的方针是:必须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积极领导,是党的领导不应当落后于群众的要求和国家建设的需要。稳步前进,是党的领导不应当超越群众的觉悟程度和不顾可能的条件。

  四、规定了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原则和方法。决议指出,“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根据农民自愿这一根本的原则”。“盲目急躁的冒险主义是根本要不得的”。“必须采用说服、示范和国家援助的方法,使农民自愿地联合起来”。合作社的规模和程度,要由小到大,由低级到高级逐步地发展。

  决议发表后,农业生产合作社从试办时期开始进入发展时期。到1954年春,初级社发展到9万多个,生产普遍增长,表现了明显的优越性。

 

第四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1954年10月10-31日)

 

  中共中央召开的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以后,在《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的指引下,农业生产合作社从试办时期开始进入发展阶段。到1954年春,合作社由1953年底的1.4万多个,发展到9万多个,生产普遍增长,表现了明显的优越性。

  为了总结农业互助合作的成功经验,进一步促进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健康的发展,1954年10月10日至31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四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

  会议认为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发展的大体步骤将是:第一步,先于1957年前后基本上完成初级合作化,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再陆续转入高级合作化,在这时期内只实施初步的技术改良和部分的机械耕作。第二步,约在第三、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将依靠发展起来的工业装备农业,实现大规模的农业机械化。为了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上完成主要地区初级合作化任务,会议计划1955年春耕前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60万个。

  会议认真总结了农业互助合作的成功经验,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应明确肯定半社会主义合作制乃是当前阶段合作运动的主要形式。这种初级形式的合作社不仅能保证增产,而适合于小私有农民的心理要求。第二,应不断扩大农村中社会主义政治优势,克服阶级敌人的抵抗。党的政策取得了贫农的积极支持,中农逐渐靠拢,开始孤立了富农,削弱了资本主义影响。第三,发扬工作中的群众路线传统。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保持良好的群众路线的传统作风,即加强党在群众中的思想发动和培养积极分子的工作。第四,要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全年准备,分批发展建社方针。这就是:全年准备,分批发展;准备一批,发展一批,巩固一批,又准备一批。

  会议提示在合作化运动中的阶级政策是:依靠贫农(包括全部原来是贫农的新中农在内,这样贫农占农村人口总数的50%-70%),巩固地团结中农;发展互助合作,由逐步限制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互助合作必须贯彻自愿互利原则。现阶段对私有土地、耕畜仍给予一定报酬,需要转化为公有时,也必须采取曲折缓进的办法。

  会议要求领导农村工作的党委,必须将农村工作的中心及时转移到互助合作运动方面来,并且对运动始终保持集中的具体的领导,保证运动迅速健康地发展。

  12月,中共中央批发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并指出:全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正处在打基础的时期,基础是必须打好的。各级党委应十分重视并运用报告中所举的四条经验,去指导实际工作。

  会后,到1955年春耕时,农业生产合作社实际发展到65万个;秋后,80%以上的社增产。这种情况表明,党领导农业合作化的方针是正确的,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基本上是健康的。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地区出现了急躁冒进的偏差,合作社发展过多过猛,不同程度地违反了自愿互利的原则,侵犯了中农的利益。加上1954年部分地区因水灾减产,国家又多购了70亿斤粮食,全国农村出现程度不同的紧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