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超神东方柏说的话:我给贺卫方先生来法普:异哉之所谓教师不行使公共权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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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贺卫方先生来法普:异哉之所谓教师不行使公共权力者!

(2011-08-18 19:59:45)

王德怡

1996年,我在湖南的一个乡村中学初中毕业。学校按惯例举办了一个毕业班会,参加者除任课老师外,还有学校领导。校长拿着他那用了很多年的毕业致辞到各班轮流发言。有一句话我至今记忆犹新。校长说:“同学们,祝贺你们完成了党和国家交给你们的九年学习任务!我代表学校感谢你们!”校长是教化学科的,没想到他讲“官腔”时,铿锵有力,又如此亲切,令同学们大为感动。——再没有比这更好的表扬了!当时我不太懂这句话的意思,感觉玄乎。现在想来,校长的话字字在理。教育不仅关乎个人未来命运的改变,也关系到整个国民素质的提升,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利益;换句话说,教育事业的公共属性是不容置疑的。

一个乡村中学的老师和校长能把自己的工作当成是国家的使命,不得不说这是一种觉悟。近期贺卫方先生因论文数量被质疑引起争议,他竟然于8月15日在微博上宣称:“大学教师不行使公共权力”,并称这是国立大学和国家机关的“惟一的差异”。本人无意对“公共权力”的概念进行严格界定,但可以明确指出:大学老师行使公共权力,只是权限有别。(说明:本文只讨论公立学校及教师。)

首先,从对教师队伍的管理看,对教师的管理是参照公务员的管理进行的,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教师的职务行为具有明显的公务性质。其次,学校代表国家行使着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高校也不例外。高校的工作可简单分为三类:教学、科研和教育行政管理,三者并不互相独立,往往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已经将相当一部分行政权力授权给高校行使。《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权力明显属于公共权力。《高等教育法》里对高校的行政权力也有许多规定。实践当中,高校因招生、奖惩、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违法或不当已引发多起行政诉讼,这些由高校行使的权力具有法定性、专属性、单方性、强制性、不可处分性及优益性等行政权的基本特征。受教育权属于基本人权,学校的决定,往往能影响到一个人一生的发展。学校若对学生的受教育权或相关权利处置违法时,很可能被推向行政诉讼的被告席。第三,高校的职权是由其核心工作人员即大学教师行使的。具体说起来,校长权力最大,普通教师根据其在学校的职务和地位,在权限上有所差别而已。第四,在我国,由于人大的组成人员问题,许多法学教授进行调研、起草法律草案、参与审议,这种直接参与和负责某部法律法规制定的过程本质上是在变相行使立法权。

承认大学教师行使公共权力的意义就在于:大学教师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必须秉持公心,接受社会监督,不可以权谋私,不可随心所欲而逾距;用法律语言说,就是应当遵守《教育法》第九条的规定,保障公民公正平等的受教育权。例如,1998年,发生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校方败诉。2000年,北京大学因颁发学位证书存在问题被刘燕文告上法庭,虽因时效问题导致刘燕文终审败诉,但北京大学在颁发学位的程序上却存在明显违规和失当。2004年,又发生了甘德怀事件,制度给了朱苏力院长和北大法学院招生腐败的权力,引发社会各界口诛笔伐。历史的教训就在眼前,知名的法学教授怎能视而不见呢?

此外,许多大学教师掌握国家学术资源,掌管着学校资产和科研经费。这些财产属于公共资源,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如果有人像段振豪教授那样,违法违规使用国家经费,拿着公家钱养小三,是应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大学老师在行使相关权力时,能不慎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