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前碎发怎么处理:焦作廉政网---解读党员干部违规干预工程建设行为若干问题解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7/06 20:23:15
解读党员干部违规干预工程建设行为若干问题解释
 
源头治腐  加入时间:2010-7-13 11:56:04  admin   点击:222

 大背景:2004年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满足新时期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的需要。此外,鉴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专门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作出具体规定,致使实践中对这些行为如何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产生了一些分歧,影响了相关案件的正确定性处理。因此,有必要起草制定专门规定,进一步明确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党纪处分依据。 关键字解读:

    1、三十九

    《解释》在第三条至第十一条中,根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等八个指导意见,结合典型案例,紧紧抓住关键环节,将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并谋取私利的行为细化为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九个方面,三十九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并明确了给予党纪处分所应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

    2、副科级以上

    《解释》第一条将适用范围规定为: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3、可操作性

    为了增强《解释》的可操作性,便于贯彻执行,《解释》第二条对“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进行了界定,即:“本解释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要求、授意、暗示等方式,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4、适用对象

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5、违规行为

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解释》共15条,3000余字,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具体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将适用对象规定为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解释》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解释》将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并谋取私利的行为细化为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九个方面,三十九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并明确了给予党纪处分所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同时,《解释》还对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或者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明确了党纪处分依据。

    《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监察部2004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