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t过去式和过去分词:新中国优抚安置工作的创新发展和主要特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7/04 03:16:05

新中国优抚安置工作的创新发展和主要特点

 

 

优抚安置是以对中国革命和建设作出牺牲、奉献的军人及其家属为主要对象的优待、抚恤、褒扬和退役安置的工作。它伴随国家和军队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优抚安置工作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那时就有了优待士卒、搞劳将士、奖励军功的做法。以后的历朝历代,统治者都将优抚安置视为激励军人忠勇作战的一项国策加以推行,内容不断丰富,制度不断完善,办法和措施更加详细而具体。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日渐完善,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优抚、退役军人和退休、离休干部安置方面进行了积极的调整和改革,优抚安置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正规化、经常化的轨道。

主要特点:

一是指导原则进一步确立。先后提出了“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并使两者结合起来”的思想,“必须全面地贯彻国家抚恤和群众优待相结合”的方针;在农村实行“集体优待和国家补助相结合、政治教育与物质优待相结合、优待烈军属与保障五保户相结合”的原则;对退伍义务兵实行“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等等。

二是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在机构编制上,自上而下地成立服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工作和服务人员;在管理体制上,沿用战争年代对优抚对象的服务管理办法,有的通过建立院(所、站),实行“单位式”的服务管理模式,有的分散到社会上,定期发给一定抚恤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是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进一步完善了拥军优抚安置工作,制定了统一的拥军优抚安置政策法规。1950年2月,经政务院批准,内务部颁布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优待执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执行条例 》、《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执行条例》。同年,中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政务院颁布了《关于人民解放军1950年的复员工作决定》,其后国家和军队又制定颁布了《复员军人安置执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军人的决定》等。1956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农村对优待对象实行优待分工制度。目前,拥军优抚安置工作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有30多个,它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的通知》(2007)、《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200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2004)、《关于换发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2004)、《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于具体问题的解释》(2004)、《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办法的通知》(2001)、《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99)、《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200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2005)、《关于做好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关于确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的通知》(1995)、《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1995)、《关于对全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2007)、《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1989)、《军用饮食供应工作正规化建设规定》(2004)、《关于转发革命残疾军人休养院等四项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1982)、《关于军队于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军队离休退休于部休养所暂行规定》(1990)、《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2005),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