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梦见被大蛇咬手:李梅容留卖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7/04 01:50:57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常刑初字第02号

公诉机关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梅,又名李枚,女,1953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因本案于2009年7月7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月31日因病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湘常宁检刑诉(20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梅犯容留妇女卖淫罪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李梅经营常宁市松柏镇金红宾馆,在经营的过程中,于2009年1月、3月容留卖淫女廖某卖淫二次,收取台费20元。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梅患有癫痫病所至精神障碍,作案时辩认能力削弱,评定为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卖淫女廖某、娼客刘某的陈述;司法鉴定书;被告人李梅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梅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经营宾馆的过程中,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梅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梅犯罪时患有精神疾病,辩认能力削弱,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在法庭上,被告人李梅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危害后果,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梅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郭  长  文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卫  民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八条第一款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第三款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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