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时代花艺培训学校:企业擅自销售试制品行为的法律性质探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7/04 17:59:10
企业擅自销售试制品行为的法律性质探析

2011-03-14 10:03

    随着生产工艺的改进,企业的生产过程越来越复杂,技术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含精细化工产品生产)领域,企业在正式生产之前,一般会进行一段时间的试生产,然后对试生产出来的产品(以下称试制品)进行测试,相应地调试生产设备,最后进入正式生产阶段。但笔者调查发现,一些企业在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对外销售试制品。

    依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企业、社会团体等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应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第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该《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因此,企业在销售试制品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并取得营业执照。对于擅自销售试制品的行为,工商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作出处理。如果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工商机关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嫌的企业合同、票据、账簿等进行扣押,然后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

    另外,对于企业超出试生产期限继续从事试制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可定性为未取得法定批准文件的违法经营行为,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处理。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工商局   陈小萌 刘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