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
编辑本段由来
印花税(
Stamp duty)是一个很古老的
税种,人们比较熟悉,但对它的起源却鲜为人知。从税史学理论上讲,任何一种税种的“出台”,都离不开当时的
政治与经济的需要,印花税的产生也是如此。且其间有不少趣闻。
印花税宣传图
公元1624年,
荷兰政府发生
经济危机,
财政困难。当时执掌政权的
统治者摩里斯(Maurs)为了解决财政上的需要问题,拟提出要用增加税收的办法来解决支出的困难,但又怕人民反对,便要求政府的大臣们出谋献策。众大臣议来议去,就是想不出两全其美的妙法来。于是,荷兰的
统治阶级就采用公开招标办法,以重赏来寻求新税设计方案,谋求敛财之妙策。印花税,就是从千万个应征者设计的方案中精选出来的“杰作”。可见,印花税的产生较之其他税种,更具有传奇色彩。 印花税的设计者可谓独具匠心。他观察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很多,连绵不断,所以,一旦征税,
税源将很大;而且,人们还有一个心理,认为凭证单据上由政府盖个印,就成为合法凭证,在诉讼时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对交纳印花税也乐于接受。正是这样,印花税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誉为税负轻微、税源
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英国的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就是这种具有“听最少鹅叫”特点的税种。 从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兰出现印花税后,由于印花税“取微用宏”,简便易行,欧美各国竞相效法。
丹麦在1660年、
法国在1665年、部分北美地区在1671年、
奥地利在1686年、
英国在1694年先后开征了印花税。它在不长的时间内,就成为
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在国际上盛行。
编辑本段会计处理
企业交纳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五十年代印花税单
: 直接列入
管理费用。 上交印花税或购买印花税票时: 借:管理费用一印花税 贷:
银行存款、现金
编辑本段概念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
个人,都是印花税的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
规定缴纳印花税。
编辑本段应纳税凭证
印花税 税票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
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
借款、
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
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编辑本段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印花税
金融票: 53年印花税贴
印花税的税目,指印花税法明确规定的应当纳税的项目,它具体划定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一般地说,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 印花税的税率设计,遵循税负从轻、共同负担的原则。所以,税率比较低;凭证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就其所持凭证依法纳税。 印花税的税率有2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印花税 税目与税率应税凭证类别 | 税目 | 范围 | 税率 | 纳税人 | 合同或具有
合同性质的凭证1.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
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
0.3 ‰ 贴花立合同人2.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
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
承揽收入
0.5 ‰ 贴花3.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
0.5 ‰ 贴花4. 建筑安装工程
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
0.3 ‰ 贴花5.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
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
1 ‰ 贴花。
税额不足1元
按1元贴花6. 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
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
0.5 ‰ 贴花7. 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
费用1 ‰ 贴花8. 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包括融资租赁合同但不包括
银行间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
0.05 ‰ 贴花9.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收取的保险
费收入1 ‰ 贴花10.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记载金额
0.3 ‰ 贴花书据11.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记载金额
0.5 ‰ 贴花立据人账簿12. 营业账簿纳入会计核算的生产、经营用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
按实收资本和资
本公积的合计金
额0.5 ‰ 贴花。
其他账簿按件
贴花5元立账簿人证照13.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
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领受人编辑本段印花税的申报纳税
印花税 纳税申报表
1.哪些单位实行印花税
纳税申报? 缴纳印花税的
纳税单位均应对应纳税凭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个人缴纳
金融票--印花税单
印花税的,只贴花完税暂不实行纳税申报。 2.哪些凭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建筑工程
勘察设计合同、借款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技术合同等。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 3. 纳税单位设立专用登记簿包括哪些内容? 印花税纳税单位的各项应税凭证在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同时须自行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将合同名称、签订日期、
税率、对方单位名称、应税凭证所载
计税金额、按日、序时逐笔记载,以便于汇总申报及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印花税纳税单位应认真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报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 4.哪些单位可不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 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按规定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对应税凭证的管理仍执行原办法,可不按日序时逐笔登记。 5.纳税申报工作应由纳税单位的哪个部门负责? 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均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应税凭证的
印花税征收
管理、印花税的贴花完税工作、按规定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6.采用哪几种方式完税的应进行纳税申报? 印花税纳税单位使用印花税票贴花完税的,使用缴款书缴纳税款完税的,以及在书立应税凭证时由监督代售单位监督贴花完税的,其凭证完税情况均应进行申报。 7.应在什么时间进行申报? 凡印花税纳税申报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
地方税务局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售报告表"。 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
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8.印花税的
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申报时间:凡印花税纳税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表报告表"。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的。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印花税是对
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
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8月,
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
编辑本段特点
(一)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印花税是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具有凭证税性质。另一方面,任何一种应税经济凭证反映的都是某种特定的经济行为,因此,对凭证征税,实质上是对经济行为的课税。 (二)征税范围广泛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了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的各种应税凭证,凡书立和领受这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印花税,其征税范围是极其广泛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法制的逐步健全,依法书立经济凭证的现象将会愈来愈普通。因此,印花税的征收面将更加广阔。 (三)税率低、负税轻 印花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税率要低得多,其税负较轻,具有广集资金、积少成多的财政效应。 (四)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纳税人通过自行计算、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完成纳税义务,并在印花税票和凭证的骑缝处自行盖戳注销或画销。这也与其他税种的缴纳方法存在较大区别。
编辑本段印花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
印花税下调
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有:1、立合同人,2、立账簿人,3、立据人,4、领受人。
编辑本段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现行印花税只对
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编辑本段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
计税依据的确定。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编辑本段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比例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应当注意的问题...
编辑本段印花税的缴纳方法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印花税还可以委托代征,税务机关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
编辑本段印花税票
[1] 印花税 税票
印花税票是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由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种。 印花税票为
有价证券。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5%的手续费,支付
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编辑本段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
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或者
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
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对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
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
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编辑本段印花税的违章处理
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
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5倍的
罚款; 2、对未按规定注销或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3倍的罚款; 3、纳税人把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股票交易印花税的97%归中央政府,其余归地方政府*
编辑本段暂行条例
[2]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
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
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全文
(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
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
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
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
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
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
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第七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
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
明细分类账簿。 第八条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第九条 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
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十一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第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第十五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第十六条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第十八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
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条 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G366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第二十一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是指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应对以下纳税事项监督: 1.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2.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3.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第二十九条 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九种。 第三十条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十一条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第三十二条 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G367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 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第三十六条 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代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 第三十七条 印花税的检查,由税务机关执行。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纳税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 第三十八条 税务人员查获违反条例规定的凭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如需将凭证带回的,应出具收据,交被检查人收执。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代售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取消代售资格。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编辑本段全球证券交易印花税概览
美国:1966年废止;
日本:1999年废止;
新加坡:2001年废止,证券交易
零税率。 欧洲: a,
欧盟(其时的欧共体)1969年指令:“......各成员国征收的证券印花税,造成双重征税,引起歧视,构成对资本自由流动的不对称干预,所以应该通过税收协调予以废除......”; b,
德国:1991年废止; c,瑞典和芬兰:80年代引进金融工具交易税遭到失败,不但
国家税收下降,而且导致了股票交易外流,流向了欧洲其他金融中心,于是先征后废; d,法国,
比利时:征收中,但是固定税率之外,上有封顶; e,英国:征收中,废止议题热议中;
印度:6月1日起,a,交割交易:从0.1%提高到0.125%;b,交割前交易:其税率从0.02%提高到0.025%,由买方纳税。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
联邦政府不征收印花税。但澳大利亚各州对各类文书(即书面文件)和相关交易征收印花税。各州采用不同的印花税率,文件和交易类型不同,税率也会有所差别。如今,有些地区征收不再需要实际的书面文件来征收印花税,现多称为“交易税”。
香港: 印花税主要形式包括对土地、营业、股份和其他可征税财产的转让所征的
流转税,抵押税,租赁税,出租税。初次购房者可以享受流转税与抵押税的折扣或免除。 2005年4月20日,若干州或领土的财政主管宣布,他们要在近五年内逐步取消部分印花税。但对于土地所有权转让所征流转税仍将保留。有关第1类 坐落香港的不动产(物业):(1) 香港的不动产售卖转易契(楼契)(1A) 香港的不动产买卖协议(2) 香港的不动产租约 (租约)2类 香港股票及证券第3类 香港不记名文书证券第4类 以上文件复本及对应本。
台湾: 印花税属凭证税,而凭证之种类繁多,并非各种凭证均需贴用印花税票,故
税法采列举式规定,仅规定应税之凭证始应缴纳印花税。而缴纳方式亦非仅贴用印花税票一途,亦可使用缴款书逐件缴纳或汇总缴纳。 英国:英国历史上的印花税,曾被讥讽为“
知识税”(Tax onKnowledge)。由于种类繁多,对出版界带来了巨大的负担,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此举,并辅之以
津贴制度,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控制了报业的作用。从1712年开征后到19世纪中叶逐渐废除(1853年广告税废除,1855年印花税废除,1861年纸张税被废除),历时将近1个世纪中,英国报业一直裹足不前。
中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变动 1990年6月28日
深圳市颁布《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
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首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0.6%缴纳。 1990年11月23日深圳市对股票的买方也开征0.6%的印花税。1991年10月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0.3%。1991年10月10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买方、卖方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0.3%。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
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
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交易双方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针对当时证券市场过度投机的倾向,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0.3%提高到0.5%。 1998年6月12日为了使证券市场能持续稳定向前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又将税率由0.5%调低至0.4%。 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
B股市场,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将B股交易税率降低为0.3%。 2001年11月16日起,财政部调整证券(股票)
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2%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8年4月24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的3‰调整为1‰。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授让方不再征收。(截止2010年6月末,该政策已持续近2年未变化)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编辑本段中国历次印花税调整情况及对股市的影响
时间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幅度市场动态2008年4月24日从3‰调整为1‰—2007年5月30日从1‰调整为3‰两市收盘跌幅均超6%,跌停个股达859家,12346亿元市值在一日间被蒸发。2005年1月23日 从2‰调整为1‰从调整后一直到2007年5月29日,股市行情一路走高。属于真正的牛市。2001年11月16日 从4‰调整为2‰ 股市产生一波100多点的波段行情1999年6月1日B股交易印花税降低为3‰ 上证B指一月内从38点升至62.5点,涨幅高达50%。 1998年6月12日 从5‰下调至4‰ -1997年5月12日 从3‰上调至5‰ 当天形成大牛市顶峰,此后股指下跌500点,跌幅达到30%。 1996年初至1997年5月印花税依然为3‰深市呈现大牛市行情,指数上涨660%多1992年6月12日 按3‰税率缴纳印花税当天指数没剧烈反应,盘整一月后从1100多点跌到300多点,跌幅超70%。 1991年10月深市调至3‰,沪市开始双边征收3‰ 大牛市行情启动,半年后上证指数从180点飙升至1429点,升幅高达694%。 1990年 11月23日深市对买方开征6‰印花税-1990年6月28日深市对卖方开征6‰印花税-编辑本段下调印花税的三个好处
一、取消印花税能向投资者传递明确的信号; 二、刺激金融产品买卖的成交量,繁荣资本市场; 三、重交易环节税收之弊端得到抑制。
编辑本段调整印花税的理由
一、双边征收。目前世界上只有澳大利亚和中国是对买卖双方征收; 二、税率过高。是全世界收取证券交易印花税最高的国家; 三、调整频繁。自开征以来,多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且几乎都是突然公布。 财政部: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印花税 财政部2011年1024日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3] 编辑本段香港印花税
香港印花税的管理机构 对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主要是由印花税署来完成的。 印花税署署长及其书面授权的人员对印花税的评定,缴纳、减免等问题都有权做出决定。 须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件 《印花税条例》(第117章)就某类档征收税款,主要档载列如下:- (1)售卖转易契; (2)住宅物业买卖协定; (3)不动产租约,以及 (4)香港证券转让书。 豁除纳入《电子交易条例》的适用范围 根据《电子交易条例》(2000年第1号条例)第3条及附表1规定,除《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第5A条所指的协议所关乎的成交单据外,《电子交易条例》第5,6,7,8及17条不适用于订立、签立、或订立及签立根据《印花税条例》须加盖印花或加以签注的文书。换言之,除由股票经纪所发出并加盖印花的有关在联合交易所成交的股票交易成交单据外,所有须要根据《印花税条例》加盖印花或加以签注的文书都不可以电子方式订立或签立。 加盖印花方法 除转让文书可利用持牌印花盖印机加盖印花外,所有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档必须提交印花税署加盖印花。 怎样为文件加盖印花? (a) 你可将文件亲身交往印花税署加盖印花。另外,你亦可将档寄往印花税署。 (b) 如有关文件属载有一般条款的租约,你可自行计算应缴的印花税款,并将该租约连同注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划线支票一并寄回印花税署,以加快处理加盖印花的程序。 印花税收费 印花税款额是由需缴纳印花税的文书的性质来确定的。[如所计得的印花税包括不足$1之数,该不足之数须当作$1计算。 未加盖印花文件的有效性 任何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除非已加盖适当印花,否则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收取为证据,但在以下法律程序中则属例外:- (1) 刑事法律程序; (2) 印花税署署长为追讨根据《印花税条例》须予缴付的印花税或罚款而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 此外,亦不得供作任何其它用途: 但如法庭在律师作出个人承诺会安排以下事项后,发出命令予以收取,则未加盖适当印花的文书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在法庭被收取为证据:- (i) 按该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而加盖印花;及 (ii) 缴付根据第9条须就该文书缴付的罚款。 不足代价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27(4)条的规定,如印花税署署长认为不动产转易契或香港股票转让书的代价不足时,则虽然该买卖是基于公平交易及良好的意图来订立,仍会被当作是生者之间的无偿产权处置(即一项馈赠)。因此,该转易契或转让书的印花税会当作该物业或证券的价值来计算,而印花税署得按情况征收进一步的印花税。《印花税条例》第29F条就住宅物业买卖协议载有类似的规定。 反对印花税评税而提出上诉 任何人如果不满意印花税署署长所作出的评税,可于评税日期起计1个月内及按评税款额缴纳印花税后,针对该项评税而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诉。法院接着会决定该文书应课缴印花税的适当款额(如有的话)。任何多缴的印花税款将获发还。 印花税率 股票交易按交易价之0.225% 征收,1999/2000课税年度为0.25%。 房产交易:按交易价由0.75%至3.75%不等。
征税范围 1.经济合同类(10类): 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关注以下具体内容: (1)购销合同中: ①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上述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②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提示: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3)财产租赁合同中: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4)借款合同中: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
提示: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 (5)技术合同 ①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这是“产权转移书据”)
。 ②技术咨询合同中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这些合同不贴印花。 ③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和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是“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1)资金账簿。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是反映除资金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除资金账簿以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 4.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编辑本段印花税计税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
金额、
费用、收入额和
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四)免税 1.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
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2.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 (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3)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 (4)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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