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拉瑞亚丛林神庙入口:上海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7/04 05:17:26

上海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研究

——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回顾与展望

 

2005-8-17 10:19:36

 

  上海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走过了2年多的历程,在司法部的关心指导下,在市委政法委的直接推动下,在市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试点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不仅扩大了上海社区矫正工作在国内外的良好影响,而且为构建上海预防犯罪工作体系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面对全市推开和全国将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新形势,对本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系统的回顾总结与理性思考,特别是分析研究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既有实践的紧迫性,又有很高的理论价值。

 

  一、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与意义

 

  在今年4月份召开的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缪晓宝局长首次提出,社区矫正工作要遵循社会治理的理念。我们认为,社会治理的理念,代表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前瞻性。能不能正确理解社会治理的理念,统一认识,直接关系到我们如何去推进这项工作。

 

  (一)社会治理理念提出的背景

 

  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顺应了时代的变化。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既是增强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也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从上海来说,经济发展处于较高的水平,人均GDP已超过5000美元,并正在向8000美元迈进。在这样的发展阶段,人们的精神需求显著增加,参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的愿望更强烈,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问题更加凸现。社区矫正工作,从广义上说,属于社会管理的领域,它既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同时也要适应时代的特点。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正吻合了时代的特点,即:从开放的、发展的、社会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大背景中,谋划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路和举措,从而有效地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环境。

 

  (二)社会治理理念是对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超越与突破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刑罚执行活动,其职能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行使,兼有执法和行政管理的特点。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主体是政府机关,是政府凭借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施单一的管理;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主体不一定是政府,它也可以是私人机构、非营利组织等,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有关观点,可参见《2004年上海社会发展蓝皮书》,上海社科院出版社)由此可见,运用社会治理理念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对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超越,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创设了一个宽阔的舞台。

 

  (三)社会治理理念拓宽了刑罚执行工作的视野

 

  在我国,长期以来,刑罚执行工作就是监狱工作,它主要是由政法部门中的监狱管理机关来实施的,管理人员列入监狱人民警察编制,在绝大多数人看来,这项工作具有很强的专属性。社区矫正工作,作为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顺理成章地也应该具有很强的专属性,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与社会治理理念似乎不应该扯在一起。不少人担心,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强调社会治理的理念会淡化刑罚执行的性质。

 

  我们认为,社区矫正工作虽然也是刑罚执行工作,但是,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中执行刑罚,必然与基本处于封闭状态中运行的监禁刑有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是我们不能忽视的,由于执行环境的开放性、动态性,需要面对的问题往往更繁杂、更难以预料,仅仅依靠司法行政部门甚至政法部门,都是难以有效承担好这项工作的。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有助于我们摆脱思维的惯性,超越政法工作的传统框框,寻找多元化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从而思路更宽广、方法更新颖,而不是把监狱工作的一整套工作方法移用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有助于国家专门机关从繁忙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真正将主要精力转到提供政策、财政、组织保障上来。

 

  (四)社会治理的内涵

 

  如何理解社会治理理念,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方式,因此,有必要讨论并明确界定社会治理理念的内涵。

 

  市委提出,以“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全面推进预防犯罪工作体系建设。我们认为,这一总体思路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社会治理的内涵。

 

  “政府主导推动”:在我国,很长一段时期内,政府将仍然是比较强势的。因此,整合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治理,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同时,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刑罚执行性质,运用社会治理的理念,也必须强调以政府主导推动为前提。

 

  “社团自主运行”:按照社会治理的理念,我们认为,社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大有作为。一是能够保证有一批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的大量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二是有利于政府精简机构,降低成本,转变职能,将主要精力集中于提供政策及组织支持;三是能够有效扩大政府的回旋余地,避免处于矛盾的第一线;四是政府与社团形成伙伴关系,有利于在坚持刑罚执行性质的前提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而不是仅仅依靠行政化的方式实施矫正,从而提高矫正效能。

 

  “社会多方参与”: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必须构建一个广泛的社会支持系统,社团是该社会支持系统的核心力量,但并非全部力量,在培育社团的同时还要注意其他社会力量的培育与整合。例如,争取政法系统以外的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发展具有丰富社会阅历与知识背景的志愿者、争取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的理解与支持、募集社会资金、建立多种形式的社区矫正基地等。

 

  二、上海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初步探索

 

  (一)试点探索的过程

 

  上海是全国最早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区。试点工作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年8月至2002年底。主要以扩大罪犯假释面为突破口,市委政法委和公、检、法、司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由市监狱管理局为主组织推进,在徐汇区斜土街道、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闸北区宝山路街道正式启动试点工作,社区服刑人员平均每月约100余人。

 

  第二阶段,2003年1月至8月。由市委政法委直接领导和推动,试点范围扩大到三个街道各自所在区共31个街道,社区服刑人员平均每月约1100人。

 

  第三阶段,2003年8月至2004年5月。市委政法委提出构建预防犯罪工作体系,将社区矫正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探索城乡结合地区如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全市推开作准备,在以前试点基础上又增加两个区,试点范围为徐汇、普陀、闸北、卢湾、浦东五区共59个街道(镇),社区服刑人员平均每月约1800人。这一阶段上海根据两院两部《通知》精神,将社区矫正工作整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推进。

 

  第四阶段,2004年5月31日至今。在全市全面推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目前上海19个区(县)都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全市235个街镇(工业园区与开发区)中已有184个开展了试点,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411人,占全市总数的79.04%。

 

  (二)试点的基本做法

 

  1、勇于探索,创立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适度分离的运作模式

 

  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非监禁刑已成为世界性的行刑发展趋势,但是,严格地讲,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何为社区矫正,现行法律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这五种罪犯均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考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首先面临的问题是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我们认识到,刑罚执行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社区矫正工作属于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应适应世界的行刑趋势。为此,我们创立了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适度分离的模式,即公安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不变,以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工作主体,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从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不变的情况下迅速

 

  启动了试点工作。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切实可行的,一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肯定了这一做法。

 

  目前,全市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已顺利承担起了社区矫正的新职责。市级层面,由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区县层面,区县司法局负责本区县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推进;街道(乡镇)层面,司法所(科)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2、注重协调,努力形成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合力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拓展的工作,又是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下执行刑罚,因此,仅仅依靠司法行政部门是明显不够的,而必须公安、检察、法院及监狱管理部门,形成执法合力。试点工作期间,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狱局先后出台了《上海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上海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试行办法》、《关于公安派出所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试行)》、《上海监狱推进假释工作的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各部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同时,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日常生活、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如就业、医疗、求学、家庭特殊困难等,及时协调劳动、民政、医保、工商、教育等部门,发挥其职能作用,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3、建章立制,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运行提供保证

 

  上海是全国最早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省市,作为一项新的工作而且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存在着法律滞后的问题,有关操作性的规定更是严重缺乏。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如何从无到有,建立基本的制度规范,既直接关系到试点工作能否健康发展,更将对公众是否认同并支持试点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我们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覆盖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日常管理、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和帮困解难等。通过建章立制,已形成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确保了执法的严肃性。

 

  4、整合资源,服从和服务于社区矫正工作

 

  纵观人类行刑制度的发展史,刑罚日益由封闭走向开放,司法民主得到前所未有的彰显。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就必然要求我们相对淡化刑罚执行的政治属性,强化其法律属性,拓宽视野,重视发挥政法专门机关以外的力量的作用,现代社会是国家、市场与社会三分的社会,具体到社区矫正工作来说,就是要着重思考如何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的力量是强势的,承担了许多本不该承担的职责,改革开放20多年来,市场力量得到了较充分的发育,但社会力量的开发仍然显得严重不足,特别是在近年来民间组织蓬勃兴起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让渡部分政府承担的职能,是我们无法忽视的重要问题。基于这样的思考,我们从上海社区发育相对成熟的市情出发,着力探索培育民间组织,组建了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赢利)性质的市新航社

 

  区服务总站,招聘了400多名社会工作者,把新航总站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定位于:参与和协助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转化、帮困服务、生活指导、心理咨询等辅助性和事务性工作。实践证明,民间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大大减轻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对立情绪,营造了社会各方关心社区服刑人员的良好氛围,加速了他们融入社会的进程。

 

  在当前社会力量还有待进一步培育的情况下,我们还注重用好现有资源,主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医保、民政、工商、教育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沟通,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它们在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社会保障、求学、医疗、家庭特殊困难、自主创业等方面的职能优势,为巩固和提高矫正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提供有力的支持。

5、推陈出新,积极探索科学的社区矫正工作方法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新拓展的一项刑罚执行工作,如果简单沿用监狱的罪犯改造方法,就容易丧失在社区执行刑罚的优势,办成“准监狱”。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矫正方法必须推陈出新。为了帮助社区矫正工作者运用新的理念、新的方法开展工作,我们依托华东理工大学等院校,对社区矫正工作者重点进行了社会学、社会工作、心理学的理论与方法的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上岗后,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与社区服刑人员的互动,尝试运用个案分析、分类矫正、心理矫正等方法,取得了初步的效果。

 

  三、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阶段性效果评估及存在的问题

 

  本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走过了两年多的历程。对照上海社区矫正工作的中长期战略目标,客观清醒地评估两年多以来的试点工作,对于进一步理清思路,促进上海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化完善和健康有序发展,将不无裨益。

 

  (一)阶段性效果

 

  1、初步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建立了基本的工作框架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事执法活动,最基本的是要做到依法规范,维护刑罚的严肃性。考虑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只有原则性规定的现状,客观地说,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有了基本的制度规范,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主要表现:

 

  一是制订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并且在2003年初版本的基础上予以了修订,政法各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社区矫正法律文书的转递与衔接、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二是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制订了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自职责;三是着重加强社区矫正的基础工作,制订下发了《市司法局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基础工作的通知》;四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激励机制,制订了《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的规定(试行)》,与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

 

  2、更新理念,整合社会资源有了良好的开局

 

  一是在转变政府职能,探索运用社会力量特别是社团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非盈利)的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二是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了一批教育学习基地、就业培训基地、公益劳动基地等。三是与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学院、上大法学院等院校合作,发挥专家教授在队伍培训、课题调研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四是重视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建立了一支志愿者队伍,其中有部分志愿者具有心理咨询师等执业证书。

 

  4、加强管控力度,增强了刑罚执行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目前全市共有社区服刑人员5600多人,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之前,这些人基本上处于松散管理状态,还有不少人户分离与下落不明情况,构成对社会和谐稳定的潜在威胁,也影响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之后,累计有近6000名社区服刑人员先后被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基本上扭转了松散管理局面。我们重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加强对人户分离对象的管理,着力查找下落不明社区服刑人员。经过有关部门艰苦细致的查找,截至今年十月,下落不明人员从原来的92人下降到61人,未出现新增下落不明人员。目前上海市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的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率约为1.3%,部分区县通过努力已实现零失踪率,大大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加强管理,实施教育矫正、心理矫正及生活指导等,他们服刑期间的重新违法犯罪得到基本

 

  控制,截至今年10月,社区服刑人员重犯率为0.8%,提高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二)存在的问题

 

  1、社会治理理念落实到实践层面尚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一种新的理念要深入人心并自觉运用于实践,往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社会治理的理念,从根本上说是把社会看作一个整体,着眼于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围绕存在问题的目标,达致全面的改善。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因此对照社会治理的理念,就要围绕预防重新犯罪这一总目标进行细分,而不仅仅是改善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与行为(尽管这是非常重要的方面),如果仅仅局限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与行为,就容易导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因为人具有社会性,人的心理与行为的改变不是孤立的,而要考虑许多关联因素。实践中,许多社会工作者不善于运用“人在环境中”的理论,致力于实现社区服刑人员与社会环境(包括家庭、学校、社团、社区及社会等)的互动,往往容易片面强调社区服刑人员自身的改善,或个体应适应社会。又如,很少

 

  有人能运用谈判、说服、社会动员的专业方法去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而习惯于直接请求政府职能部门出面解决问题,这既显示出强势政府的惯性,又造成各方面难以广泛认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至于如何根据实践发现政府现行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建议的能力,就更加缺乏了。再如,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自主运作,一定程度上尚有行政化的痕迹,从根本上说是因为社团还没有真正确立社会治理理念,有意无意之中仍然依赖政府。

 

  2、街道(乡镇)司法所(科)的现状与履行刑罚执行职能尚有较大的差距

 

  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最终都要落实到街道(乡镇)司法所(科),但是,主要由于历史的客观原因,司法所(科)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素质与履行刑罚执行职能尚有较显著的差距。突出表现在:机构设置上,还有近半数的司法所(科)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由于不是垂直管理,有时会导致刑罚执行职能与所在街道(乡镇)的日常工作发生冲突,人员素质方面,司法所工作人员长期以来从事的主要是行政性、组织性工作,其法律素养、刑罚执行意识明显不足,这种现状,导致上海、北京在社区矫正试点初期都不约而同地想到借助监狱干警的力量作为一种过渡措施。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长远健康发展,却有赖于司法所(科)机构设置的正规化,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

 

  3、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及政府与相关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目前,总体上政法各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较明确,关系比较协调,但由于这项工作很新,工作职能尚处于拓展过程中,随着新的工作内容的增加,有必要继续加强政法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如刚开始试点时,奖惩问题并不突出,随时间的推移,社区服刑人员的逐渐增加,如何实现日常行为奖惩与司法奖惩的衔接,与法院协调就显得日益迫切,此外,如何在审判环节发挥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作用,也需要与法院沟通。其次,各政府相关部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挥职能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掘,并逐步实现制度化,而不是遇到问题时才临时开协调会。再次,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尚不能妥善处理监督、指导社团与社团自主运作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一些区(县)预防办

 

  还没有完全把职能定位于协调,实际上做了不少微观管理工作。例如,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目前已经有了政府购买社团服务的制度安排,但如何在操作层面把这种制度用好,切实发挥好购买服务资金的效用,则需要对当前的一些实践做法予以重新审视,特别是要思考社团自主运作的空间是否真正落到了实处。

 

  4、探索矫正方法,提高矫正质量任重道远

 

  目前,在矫正方法的探索上,形成了一些粗浅的方法,但基本上处于感性的阶段、经验的阶段,还不成系统,也没有上升到理论层面。实践中,我们常常可以发现,一些社区矫正工作者与对象接触几次后,仍然局限于传统的谈话方式,不免让人产生难以为继的担忧。相对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工作有几十年上百年历史并且已经发展了不少成熟的矫正方法,如何在全市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大力探索科学的矫正方法,任务十分艰巨。

 

  四、全面推进上海社区矫正工作的战略思考

 

  两年多的试点工作实践,使我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有所深化。我们认为,从发展战略来说,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以工作制度规范化、队伍建设专业化、矫正方法科学化、教育服务社会化、基础管理信息化为长远的目标。

 

  (一)工作制度规范化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活动,首当其冲的是如何依法规范的问题,从实践层面而言,则主要是如何规范操作的问题。规范操作必须依赖于社区矫正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完善。

 

  那么,何谓工作制度规范化?我们认为,工作制度规范化应包括以下四层涵义:一是制订的所有规章制度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框架的规定,不能产生冲突。二是规章制度要有足够的覆盖面,必须完全覆盖社区矫正工作的所有方面。我市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框架包括日常管理、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帮困解难四个方面,因此,制度建设也应该覆盖这四个方面。如果仅在社区矫正工作的部分领域或大部分领域制定了相应的制度,那么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规范化。三是工作制度规范化是一个不断完善的动态过程。从全国范围来讲,社区矫正工作仅仅处于试点阶段,上海较早启动试点工作,但目前形成的工作框架也依然是比较粗浅的,还处于不断拓展的过程中,随着这项工作的拓展、深化,必然还要制定一些新的规章制度,同时修订完善已有的规章制度。

 

  (二)队伍建设专业化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对队伍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这项工作,既需要法学、犯罪学的专业知识,又需要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迫切需要构建以国家专门机关为主、来源广泛的社会力量为辅的队伍。具体来说,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应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社区矫正工作执法队伍。这支队伍由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组成。目前,这支队伍的学历、专业现状不容乐观,特别是法律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缺乏刑罚执行的经验,需要加强实务培训。此外,他们同时承担了人民调解、综合治理、基层法律服务甚至外来人口管理等职能,职能庞杂,急需“减负”。

 

  二是以新航社区服务总站为主的社工队伍。目前,全市有419名社区矫正社工,大部分为社会招聘人员。从专业化、职业化的标准衡量,这支社工队伍学历较高,基础较好,然而与此同时,普遍存在年龄偏小,缺乏社会阅历的问题,离职业化的要求有相当的距离。因此,要建立激励机制、日常培训机制和正常的流动机制,不断提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三是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环境中执行刑罚,工作面广量大,不能忽视志愿者的辅助作用。社区矫正工作对志愿者的需求量很大,而且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

 

  (三)矫正方法科学化

 

  矫正方法科学化,事关社区矫正工作的生命力。只有矫正方法科学化,才能改变服刑人员不良的心理和行为,促使其真正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根据犯罪学理论,不同的犯罪行为总是与不同的犯罪心理相联系,同时,犯罪人既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在看到类别差异的同时,还要看到每一个犯罪人在人格、经历、家庭环境、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千差万别。因此,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需要运用多种方法。最近,我们正在进行系列调研,在此基础上将出台分类矫正、心理矫正、个性化教育和风险评估的实施方案。

 

  矫正的科学化,不仅体现在执行环节,还体现在法律适用环节。审判机关适用社区矫正,不仅要考虑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要全面衡量犯罪人的一惯表现、家庭环境、受教育程度、认知水平、社区环境等因素。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发挥身在社区的优势,探索社区矫正的前置程序,开展人格调查,供法官裁判时参考,使社区矫正的适用更加科学、依据更加充分。法官裁判的科学化是矫正科学化的前提和基础,而且在裁判科学化的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者可以并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四)教育服务社会化

 

  社区矫正不仅是刑罚的执行,实质上更是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过程,刑罚的惩罚不是社区矫正的全部,不是目的,而主要是一种维护社会正义的手段。社区矫正,必须突出“矫正”,从这个意义上讲,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服务,仅仅依靠国家专门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甚至在教育服务方面国家专门机关的力量还不是主要的。由此,我们提出“教育服务社会化”这一命题,只有教育服务的社会化,才能真正凸显“矫正”,只有教育服务的社会化,国家专门机关才能有足够的精力集中到执法上来。教育服务社会化,既符合社区矫正的自身规律,又切合了国家、市场、社会三分的理论,最终有助于政府转变职能。

 

  我们认为,教育服务社会化的内涵,一是物的资源社会化,不搞小而全和重复建设,而要着重整合、运用好现有的社会资源,推进各种教育基地、过渡性就业基地、公益劳动基地建设;

 

  二是所依靠的人力资源社会化,即教育服务的实施主体应社会化。一方面,要发挥好社工队伍的作用,政府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与社工的关系是合作伙伴关系,要支持社工依照社团章程独立自主地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志愿者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志愿者的素质,特别是要引导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士作为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五)基础管理信息化

 

  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流动的社区环境中执行刑罚,社区服刑人员又是分散在各个社区,在基础管理中必然要面对比监狱复杂得多的各种信息,因此,只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才能实施便捷、有效的基础管理。

 

  要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高效实用的总体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既与各区(县)司法局、街道(镇)司法所(科)互联,又与公安、监狱、劳教管理机关信息化平台有效对接。

 

  基础管理信息化的内涵应包括:一是输入的信息能够覆盖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主要方面,所有信息具有简明、实用、权威的特点;二是各种信息便于检索分析;三是通过对信息的检索分析,能为决策、指挥提供可靠依据。

 

  实现基础管理信息化的关键,一是硬件设施要与需求相匹配,二是要重点培训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信息管理的专门人员。本文对上海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思路与做法进行了系统的回顾和理性反思。然而,总的来说,这些回顾与反思还仅仅是框架性的,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很多具体问题的探讨,都没有在本文深入展开。随着上海社区矫正工作的中长期发展方向的明朗化,本市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的新的发展阶段,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必将得到大大深化、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