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贷有下款的吗:公民因私短期往来港澳地区须知 - 武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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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私短期往来港澳地区须知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6-4-30 11:20:40

    一、基本程序
   (一)领取表格
    申请人可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江南受理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5楼)领取《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也可登陆互联网(网址:
www.whcrj.gov.cn)直接下载该表(使用A4幅面纸张打印)。江岸、江汉、桥口、武昌、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居民还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领取该表。
   (二)提出申请
    江岸、江汉、桥口、武昌区的居民可以到户口所在地分局申请办理。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居民必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申请办理。本市其他居民应当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或江南受理点申请办理。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2、提交数码照片。为保证照片的质量和大小规格,申请人本人可以到受理机关进行数码照相也可以到我市5家照相点(名称及地点详见附表)进行数码照相。
    3、特定身份人员提交其主管部门的意见(特定身份人员的范围见本须知第二条第一款)。
    4、交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已持有有效通行证,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3)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
   (4)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等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6、提交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详见第二条第二款)。
   (三)领取受理回执
    申请人在领取回执单时,须对其内容进行仔细核对并签名确认。
    (四)交纳证照费
    申请人按照回执单注明的取证时间,凭回执单在开票处打印《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商业银行交纳证件费。
    (五)领取证件
    申请人按回执注明的时间持身份证、回执单、交费收据领取证照。如本人确实不能前来领证,可委托他人持申请人和领证人身份证、回执单、交费收据领取。申请人也可自愿选择邮政快递,其证件费用由邮政快递人员代为交纳,交费收据随证件寄到申请人。
    如回执单遗失,必须本人持身份证领取。
    二、相关规定
   (一)特定身份人员的范围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 ;
    2、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副处)以上管理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
    3、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人员,如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等。
   (二)需提交的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探亲类:
    ⑴探望在港澳地区定居、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的亲属的,其亲属范围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⑵此类申请须提交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人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因私应聘就业的,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复印件、特区政府签发的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的复印件。)
    ⑶亲属为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提交上述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⑷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市级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团队旅游类:
    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交验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商务类:
    ⑴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⑵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详见“企业申请赴港澳商务签证登记须知”)。
    ⑶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
    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⑸受聘于受理范围规定的我市企业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省市暂住人员还需交验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逗留类:
    ⑴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⑵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⑷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其他类:
    ⑴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⑵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三、注意事项:
   (一)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二)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或者损坏,应当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时须提交相应材料。遗失证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三)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四、工作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即签发受理回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制发证件。申请人选择邮政快递方式或者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并制发证件(异地办证等特殊情况除外)。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依法加强公民因私出境管理,严厉打击弄虚作假、骗取证件、签注的违法行为,如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企业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企业单位人员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资格。

    附表:
   《武汉市出国(境)数码照相点列表》

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万松彩色冲印店 王军 万松园路19-6号 85723745
春明艺术摄影楼 蒋春明 解放大道2229号 82880895
台北影楼 历琥玲 中南二路10号 87127883
才子佳人婚纱影楼 常志远 卓刀泉路313号 87641047
高美摄影 高建明 红钢城10-59-2号 86354914
江南受理中心 肖华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5楼 
政策咨询电话:  85395403
投诉电话:      82712357
                      
                                              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二○○六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