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肌瘤有什么特效药:关联企业间债权性投资利息的税务处理(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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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8-12 信息来源:黄柏宏 浏览次数: 333 字号:[大中小 ]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进行了定义:
一是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二是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注意: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权益性投资额的取数为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实收资本(股本)三者中最大的数。
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
一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二是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关联企业间的债权性投资利息的税务处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超过标准的,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支付的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二、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标准的,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注意:对上述两个类型的交易活动中如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合国税发[2009]2号文件的规定,下面通过举例的方式计算税前允许扣除的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
例:2008年甲公司(工业企业)各月平均权益性投资金额之和3000万元,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如下:
债权投资方
各月平均投资之和
年利率
其他
境外A公司
2000万元
8%
税负24%
境内B公司
3000万元
5%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境内C公司
1000万元
9%
税负15%
境内D公司
3000万元
6%
税负25%
甲公司税负25%,2008年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7%。
首先,计算债资比例是否超过标准:
(2000+3000+1000+3000):3000=3:1>标准2:1。
第二,按照国税发[2009]2号文件规定计算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
第一步:计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1)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2000×8%+3000×5%+1000×9%+3000×6%=580万元。
(2)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的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2000×7%+3000×5%+1000×7%+3000×6%=540万元。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580-540=40万元。
第二步:计算超过债资比例的利息差额。
540×〔1-[2÷(9000÷3000)]〕=180万元。
第三步:分配到各债权投资方,计算并分析是否允许扣除。
债权投资方
分配额
分析
不得扣除金额
境外A公司
(2000×7%)÷540×180=46.67万元
境外关联方利息不得扣除
46.67万元
境内B公司
(3000×5%)÷540×180=50万元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允许扣除

境内C公司
(1000×7%)÷540×180=23.33万元
向境内低税负企业支付的,不得扣除
23.33万元
境内D公司
(3000×6%)÷540×180=60万元
向境内高税负企业支付的,允许扣除

合计


70万元
第四步:计算债权性投资利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及纳税调增金额。
(1)纳税调增金额:40万元+70万元=110万元。
(2)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580-110=470万元。
(作者单位:如皋市地方税务局)
(责任编辑:朱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