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容满面的近义词是:依法治国,还是“舆论治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7/02 04:09:16

依法治国,还是“舆论治国”

 

20111101       来源:法制网

  

声音导读:近年来,媒体有关司法的负面报道明显增多,这些报道在现代高度发达的网络环境下常能迅速传遍全国,形成全国性的公共热点,进而引发舆论对司法的普遍质疑、批评和鞭挞。一些典型案件,尽管发生在个别地方,但经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报道和“热评”后,使我国司法的整体形象和权威性受到短期内难以弥补的损害。对此,很多人感到担忧。本版将连续两天刊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冯军撰写的相关评论文章,希望有助于读者认识这一问题

 

冯军

 

当前,传媒与司法似乎正陷入一种“司法有问题,传媒要监督;传媒越监督,司法越不行”的恶性循环之中。可以说,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所面临的舆论环境是十分严峻的。

 

一个国家,没有一套深受公众信赖的法院体系和法官队伍,是谈不上法治的,更谈不上对现代社会进行良好的治理。我国法治建设最大的难题之一就是司法机关(其中主要是法院)的地位与社会权威长期积弱,难以担当“维护国家法制尊严与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重任。与此相联系,我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目标和任务之一就是要全力以赴地提高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的公信力。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除司法机关必须认真解决好自身存在的种种问题之外,全社会也需要深化对司法重要性的认识,努力营造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舆论环境。

 

在我国,社会舆论特别是通过大众媒体发表和传播的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有着非常大的影响。由于司法的公信力不足,司法被动迎合舆论、司法审判的结果由舆论事先决定的所谓“舆论审判”或者“媒体审判”的现象在我国有一定的普遍性且呈现出不断扩张的势头。关于司法为舆论左右的问题,学术界和社会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有人叫好,认为这是司法民主和司法人民性的必然要求,对于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公平正义有莫大好处;有人持强烈否定态度,认为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从根本上讲不利于司法公正和我国民主法治的健康发展。

 

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和处理司法与舆论之间的关系?司法顺从舆论究竟是反映我国司法本质的一个特色和优点,还是我国司法制度在自我完善过程中亟待治理的一个“病灶”?如果要针对这个问题做一次民意调查,相信鉴于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站在舆论一边的人要远远多于站在司法一边的人,这是眼下不争的事实。然而,如果要人们在“舆论治国”和“依法治国”之间做选择的话,其结果就会倒过来,“依法治国”一定会胜出。很清楚,一个疲弱的、“人云亦云”的司法不可能带来我们所期待的法治与公平正义。“强舆论、弱司法,司法为舆论所左右”的现象不仅对司法,而且对媒体和舆论而言也是不利的。当媒体和舆论力主自己具有监督和评判一切的绝对权威时,它自身的风险和危机也将悄然降临。

 

在西方国家,媒体和舆论对司法机关当然是有权进行监督的,但这种监督与其对其他公共权力的监督形成了明显的反差:媒体和舆论监督司法的权利与其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相比,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例如,《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特别规定,各国法律可以基于维护司法官员权威和司法公正的目的,对公民的表达自由予以限制。这反映了西方国家对司法的特殊保护。相比之下,西方国家的媒体在批评监督国家元首、议会、政府首脑及其领导的行政机构时则拥有相当大的自由度,可以说仅受到法律最低限度的限制。

 

西方国家签订的公约及其制定的法律为什么能够使得司法在面对媒体这个“无冕之王”时享有“特权”?说到底,这不是司法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来的“私利”,而是公众在权衡司法公正与言论自由这两种价值后作出的民主而理性的选择。媒体和舆论在介入司法事件时必须小心翼翼地维护司法机构及其官员(主要指法院和法官)的权威和公信力,因为这是全社会的根本利益所在。当公众坚定地认为维护司法权威是国家最大的公共利益时,媒体在介入司法活动之前必定会慎之又慎。

 

不仅如此,西方国家为保护司法,并不完全相信媒体的“谦抑”,在要求媒体自律外,还常常通过法律直接规定媒体报道与评论司法案件、司法判决、司法人物时必须遵守的种种准则。西方国家的司法机构和司法官员总的说来享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度,照理说,法律没有必要为处于强势地位的司法机关及其官员在面对媒体和公众时设置任何特别的优待和保护,可他们为什么还是要这么做?为什么面对司法时,西方人念兹在兹的“言论自由”,在这里就得“打个折扣”、“拐个弯儿”?个中缘由和道理值得我们深思。

 

 

司法不能一直“弱”下去

 

20111102        来源:法制网

 

我国司法还处在非常初级的发展阶段,既不够成熟,也十分脆弱,可它又在国家法治机器中占据了十分关键的位置,容不得它一直这样“弱”(权威与公信力)下去。在某种意义上,我国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也是一个“弱势群体”,媒体对司法机关、对法院,除了批评监督外,还应多一些守护与扶助

 

冯军

 

我国的司法建设目前处在一个自身问题较多、外部环境较差、社会公信力较弱的时期,司法健康前行的难度相当大。在这一特殊时期,舆论监督适当,将有利于我国司法改革和司法建设尽快走出困境、开创新局面。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反之,如果舆论过度介入司法,甚至试图取代司法,不仅司法的权威将受到严重损害,而且媒体自身的形象也终将受损。这是一个双输的结果。

 

在舆论与司法的关系上,不是舆论能不能、要不要监督司法的问题,而是监督的方式方法与限度的问题。近年来,社会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力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大,其主流当然是值得肯定的。由于舆论的压力,司法腐败在一定范围内得到遏制,并且在一些案件中,法院等司法机关还借助舆论的力量,有效地抵御了某些外部因素对司法活动的非法、不当干扰,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同时也要看到,司法机关屈从于舆论的压力或者为了取得舆论的赞扬,不依法进行司法活动的消极现象也有所显现,不容忽视。

 

我国舆论在监督司法方面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事实进行先入为主的报道,先行影响公众的看法和情绪;第二,对法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处理案件先行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意见;第三,在案件审理时和审结后,公开表示或暗示案件审理结果有误、不公或者存在司法腐败的可能。少数人甚至公开抛出所谓“捏造事实以监督司法,制造谣言以维护正义”的谬论;第四,部分媒体和记者在报道司法领域的事件时片面追求所谓社会轰动效应,对揭弊、曝光、晒内幕等兴趣盎然,有的甚至不择手段,而对不大会引起轰动效应的正面报道与评论则以不具新闻价值为由予以排斥。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自身在应对媒体和舆论时也有不尊重司法程序、司法规律,以及不知如何妥善处理与媒体的关系问题。如不考虑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不同特点,照搬行政机关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对司法活动中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对尚未审结的个案或尚待依照法定程序决定的问题发表意见等。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因失言而遭到媒体“穷追猛打”的事例屡见不鲜。云南李昌奎一案中,法院发言人在面对媒体时有关“法院不能在公众狂欢声中杀人”以及“本案10年后将成为公正司法的标杆”等带有情绪性、文学性和随意性的说法及其产生的严重后果,很值得法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认真研究,面对媒体和舆论时究竟应当怎么说、怎么做才符合司法的规律和专业的标准。

 

西方国家经过长期实践,在媒体如何适应和尊重司法规律上,已经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做法,媒体和舆论不仅认同在涉及司法事务时要给予特别对待,而且清楚地知道在针对司法事务进行报道和发表意见时的底线在哪里。我国媒体与司法之间尚处于磨合期,在舆论监督不当将对司法产生事与愿违的后果的问题上,正在形成共识,但对如何平衡司法公正与言论自由以及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做到彼此之间相得益彰,还存在许多分歧点和空白点。建议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制定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特别是法院审判活动的指导性原则,并在时机成熟时将其上升为国家立法与转化为媒体自律准则,积极引导和规范媒体按照司法规律和我国司法建设的阶段性特点行使其对国家司法活动的言论自由权和舆论监督权。

 

在当今中国,司法和媒体都在努力拓展各自的发展空间,实际上两者之间谁也离不开谁。对于媒体和舆论,斗垮了司法,其自身将失去法律的保障;对于司法,不支持和维护舆论监督,其公正审判将失去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客观地讲,我国司法还处在非常初级的发展阶段,既不够成熟,也十分脆弱,可它又在国家法治机器中占据了十分关键的位置,容不得它一直这样“弱”(权威与公信力)下去。在某种意义上,我国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也是一个“弱势群体”,媒体对司法机关、对法院,除了批评监督外,还应多一些守护与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