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海洋海湾和海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治围标串标弃标和转包、违法分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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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浠政办发〔2009〕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防治围标串标弃标和转包、违法分包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投标活动,防治围标串标弃标和挂靠资质借牌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发生,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格审查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或其拟派技术人员提出与招标项目要求不符的资质条件。确需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但最多只能提高1个资质等级。要组成以招标人、项目主管部门、县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制办、监察局及行政监督部门参加的资格审查小组,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及有关部门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事前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提交资格审查小组,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获取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与投标的,应以法人的名义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向县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告。县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投标人参加招投标活动情况建立档案。

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应同时填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否则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二、依法实施管理

(一)放开招投标市场。各项招标活动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即为正式投标人,其数量不设上限控制,以鼓励充分竞争,尽可能扩大竞争范围,减少围标串标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二)规范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采取投标保证金基本帐户往来转帐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汇至县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提交。采取其他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一律不得接受其投标。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应无息退回原帐户。

(三)严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换主要管理人员。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必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报县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更换的,招标人有权根据约定解除施工承包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四)对重点工程实行责任施工。一名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负责一个与其等级相适应的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特殊情况允许一级、二级建造师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重点工程在签订中标合同前,中标人必须将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证书或建造师证书)交由县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暂存,至工程结束才能退还。

(五)严禁转让或肢解转包中标项目。非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严禁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肢解转包。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再次分包。

(六)加强对招投标项目资金的监管。招标人要加强对中标人资金拨付的审查,凡未拨入中标人基本帐户或中标人项目部基本帐户的拨款申请,一律不予同意。要通过银行加强对项目部基本帐户资金流向的监管,凡资金拨付,应经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严禁招标人直接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拨付项目资金。

三、严肃工作纪律

(一)加强标后的监督管理。县财政、监察、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要对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活动进行履约和资金拨付情况检查。招标人要监督合同的履行,及时纠正中标人不履行合同和招标文件约定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对标后的监督管理。

(二)严肃查处围标串标弃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县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整体联动,查处围标串标弃标和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在浠水县综合招投标网上公告其违法事实。属外地中标人的,应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告知其所在地有关部门。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其中的,由县监察机关追究其纪律责任。县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以威胁、利诱等方式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中标人敲诈勒索等行为,为我县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OO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