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上传照片到报名表:别拿拾金不昧为拾物充公打掩护——余以为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7/04 06:29:10

别拿拾金不昧为拾物充公打掩护

2012-02-12 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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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拾金不昧”者可获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成语拾金不昧用在这里显然不当,违背了公文文本准确性、严肃性的要求。 

拾金不昧常常被加上定语“中国传统美德”,其实该成语非常年轻,出自吴炽昌《客窗闲话·义丐》。故事说的是一位名叫何伟的穷秀才,两次拾金归还失主,并且婉拒失主分成酬谢,他说:“我拾金的时候无人知晓,全部属于我,我还会贪图其中那一小部分么?”作者吴炽昌由衷感叹道:“此其过人也远矣。”可见拾金不昧并非常态。他的事迹感动了邻里,大伙儿集资为他在市中心购置住宅,帮他开铺面,并赠送匾额“拾金不昧”四个大字,也算好人有好报。 

吴炽昌是清末广东四会人,官至三品,活到了辛亥革命,可谓生逢乱世。“拾金不昧”的故事距今不过一百来年,算什么中国传统美德呢?拾金不昧真正家喻户晓,是伴随着雷锋一起走红的,如果你非把雷锋精神说成是中国传统美德,那拾金不昧也算是吧,但是说文革遗风更准确一些。 

拾金不昧成语本身带有拾物归还失主,并且不取报酬的意思,何伟与雷锋都属于理想化的人物,不适宜用来要求常人,《规定》既然提出金钱奖励,就不应该再用拾金不昧形容拾物交公者,法规法条要跟文学区别开来。 

在拾物可昧可不昧的传统时代,拾金不昧值得表扬。自2007年以后,《物权法》把拾物不交公、不归还,划入侵占罪适用范围,拾物归还或交公成了法律义务,拾金不昧就失去原有的道德价值。侵占拾物违法,有违传统观念,所以生效之初曾经有几起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最著名的有深圳机场保洁员梁丽被判刑的案子。当然,那些都是公物被私人侵占,暂时我还没有听说侵占私人遗物被判刑的事例,遗失物品去派出所报案可能人家懒得搭理。 

《规定》遣词造句很有意思,第七条第四款:“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第十条第一款:“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额给予奖励;”前者有主语,后者没有主语,如果交公遗物无人认领被拍卖充公了,不知道找谁去讨赏金。 

《物权法》禁止了拾物占有,再怎么奖励拾物者意义都不大了。《规定》真正用意体现在第三条和第四条,可以简称为“拾物交公”,公是公安局的公。文革的时候用歌曲《捡到一分钱》教导国民“交公”,现在进一步用法规来规定。因为以前没有竞争,现在有竞争了,比如民间公益组织搭建的“广州拾物招领网”就比公安局的拾物招领处做得更亲民。 

既然征求意见,我的意见是《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最好没有,别把拾物招领的竞争扼杀在襁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