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门宴人物赏析:关于严禁 党员干部大操大办酒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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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荔波县委、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 党员干部大操大办酒席的规定 新华网 ( 2005-08-11 ) 作者:       稿件来源:荔波县人民政府 

荔委〔2005〕16号
(2005年4月18日)

    第一条 根据中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员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党员、干部包括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司机关,县直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乡镇的党员、干部。省、州驻本县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党员、干部因婚丧嫁娶需办酒席的,必须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纪委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操办酒席,酒席必须严格控制规模,严禁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一律不准以乔迁、子女升学、参军、过生日等名义操办酒席。

    第四条 把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酒席作为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层层落实责任。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干部要加强教育管理,对大操大办酒席制止不力或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党员干部不能在上班时间离岗参加宴席活动,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一律给予通报批评或按旷工论处。

    第六条 股级(含股级)以上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酒席的,一律先免职,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般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因大操大办酒席受到处分者,当年年度干部个人考核一律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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