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 西贡:中国十七届三中全会或将明确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财经杂志//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与传统中国社会农村地权关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7/07 10:47:59

(本节选由中国《财经》杂志提供,节选自10月13日出版的《财经》杂志封面文章“地权回归”)//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与传统中国社会农村地权关系

 

“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中国现代化的最大瓶颈。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执政党如何定位农地制度,一直是外界观察中国农村改革方向的风向标。2008年恰逢农村改革30周年。在这个时点上,于10月9日至12日召开的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主要议题是研究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问题,备受国内外关注。

 

据10月13日出版的《财经》杂志封面文章“地权回归”报导,至当期杂志截稿时,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仍在进行中。尽管会议尚未落幕,但种种迹象已经传达出一些确定的资讯。

 

 其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将“长久不变”,并确保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这意味着,中国未来的土地制度将更接近于“永佃制”,土地承包权将由软变硬,并以此来解决土地规模经营难题。

 

其二,要真正做到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势必进行一系列法律和制度调整,现有征地制度改革在所难免。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徵收或徵用土地;而经营性建设专案,则不应再行使征地权;保留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不变,允许其使用权进入市场,价格由农民集体与用地者谈判。

 

其三,可以预见,中国新土地制度的主要特徵是:淡化对土地的所有制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理。而要做到这一点,未来各地的土地规划将具有法律效力,强化规划的约束力。同时,还要通过徵收物业税等形式,提高土地占有的成本和使用效率。

 

 此次十七届三中全会前夕,《财经》专门派出记者,前往农村改革发源地安徽和农业大省河南调研,并专访了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陈锡文是中国最重要的农村问题专家之一,同时也是农村问题决策参与者之一,他就中国现阶段的土地管理体制、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制度改革等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和思路。

 

 陈锡文认为,9月3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安徽小岗村考察时提出,“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就是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确保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这意味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仅不会变,而且承包期满後也不变。如果真正做到“长久不变”,就意味着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必须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只能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割断农村人口的变动和农地变动的联系。凡是农民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今後不应再调整。

 

 而要做到“长久不变”,需要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目前,《农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30年承包期满後,原承包农户还可以依法继续承包。相应地,相关的法律也要作出一定调整。

 

 征地制度也应该进一步改革,改革的基本目标和原则思路是,缩小征地范围,把征地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经国家批准的经营性建设专案,则可以保持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不变,允许其使用权进入市场,价格由农民集体与用地者谈判。当然,前提是这些土地需符合规划。 

 陈锡文认为,要落实执政党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承诺,要尽快落实到法律和制度上,近期可考虑的事情是,适时启动《农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同时,在征地制度改革上,一方面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面研究制定征地范围缩小後,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和出让的具体办法,真正落实《宪法》“为了公共利益”行使征地权的要求,更有效地保障九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完)

 

(全文详见10月13日出版的2008年第21期《财经》杂志“地权回归”)

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与传统中国社会农村地权关系


  王  昉
  2008年10月28日
  来源:《理论前沿》
  [摘要]  本文应用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框架分析和考察了传统中国社会的农村地权关系。进一步探讨了传统地权关系的形成原因并且说明了马克思的理论对于传统中国社会农村地权关系特征的解释程度。
  [关键词]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农村土地;  地权关系
  一、马克思的产权概念及其对土地产权的界定
  马克思的著作中并没有直接出现“产权”一词,但是就财产权利这一范畴意义上的产权概念来说,马克思的理论中包含着十分丰富和完整的内容。马克思非常强调财产权利是作为一种客观的经济权利和经济关系而存在的,认为财产权利的本质不仅仅是财产主体与财产客体之间人与物的关系,而且是财产主体通过一定权利来反映经济主体之间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指出,财产权利是由所有制所决定的,不能离开所有制来孤立地、抽象地考察财产权利。“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卷,第180页)在对财产权利有了清晰认识的基础上,马克思对土地产权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土地产权是指由终极所有权及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转让权、抵押权、出租权等权能组成的权利束。土地产权权能的核心是终极所有权,最大的特点是排他性。当全部土地产权权能集中由一个产权主体行使时,马克思称之为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当除土地终极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产权权能从土地产权内分离出来,由另一个产权主体行使时,马克思称之为经济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或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
  二、终极所有权概念与中国传统的土地“王有”特征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罗马法中关于所有权含义的论述以及所有权主权性质的思想,将土地所有权定义于最终控制权的空间上。土地产权权能的核心是终极所有权,其最大的特点是排他性,这是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核心内容。土地属于以国君为具象代表的国家所有,这是贯穿整个传统中国社会土地制度思想的总体特征。“天下王土”的观念自产生以后,不断得到加强和发展,成为传统中国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土地观念。尽管中国在先秦时期即确立了土地的私人所有,自秦以来也开始允许土地买卖,此后土地所有权私有的观念也在不断的发展之中,但是大量私人占有土地并没有改变土地王有的观念在思想领域中的支配地位。由此可以看出,传统中国社会的情况和马克思的分析是相符合的,土地的终极所有权由国家掌握,其他权利作为派生权利受到所有权的制约,终极所有权凌驾于其他权利之上,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所有权观念的强烈和持久也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这也许就是在中国的历史上,国家能够随意地收回私人土地并进行一次又一次的重新分配的原因所在。
  三、产权权能的分解与传统中国社会土地产权结构
  有效的产权制度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权利束都集中于同一主体,而是恰恰相反,成功的制度安排往往表现为权利的适当分解。古典所有权将各项权能集中于同一个财产主体的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和封闭性的特征。但随着财产关系的发展,统一于一个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各项权能发生了分解,不再具有封闭性的特征,客观上产生了对于同一财产的不同权利之间的关系。完全的土地所有权是指对土地完全独占性的支配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这些权能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为非所有权人所拥有,称之为权能的可分解性。正是由于权能的可分解性,才形成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的多样化。产权的可分割性保证了社会分工以及经济合作性生产组织的形成,从而有利于专业化比较优势以及规模经济的产生。
  “王有”土地思想指导下的传统中国形成了这样的土地产权结构:国君拥有法权规定的最高土地所有权;为了调节统治阶层内部的利益关系,国君将土地向下分封,从而出现了对各级贵族(公、候、伯、子、男)按照等级和军功授予土地,即“封邑”。这样,从表面上看起来,国君拥有终极意义上的所有权,受封的贵族官吏拥有的是占有权,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拥有使用权。因此,尽管王有的思想主张全国疆域内的土地都是属于统治者的,但是由于国土幅员的广阔,统治者的亲自经营从实践操作上来看显然不可能,因此,从一开始就出现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某种程度上的分离。马克思认为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支配、使用)的分离包括两种情况:(1)亚细亚所有制形式中,土地所有者和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在公社内,公社是土地所有者,个人只是占有者。(2)土地国有情况下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早期的中国社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更多地表现为第二种状况,但中国的特点是没有发生过各种权利从合一向分离演变的过程,从一开始就出现了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某种程度上的分离。分封制度把本应该由天子和农民之间的契约关系调整为天子和诸侯、诸侯和农民之间的契约关系,这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选择,它使土地所有者能获得远远超过自身直接经营管理所得的剩余。分封制度下诸侯的土地占有权这一中间层次的存在非常重要,从而形成了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之间三重的稳定结构。产权权能的可分解性在传统中国社会的土地产权结构中的得到了突出表现,权能的分解使得国家、地主、农民对于土地的要求都能够基本得到满足,使得适合中国具体条件的地权关系得以形成并达到了某种程度上的均衡。
  四、所有权的分割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的演变
  马克思意义上的所有权的分割是指所有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拥有。马克思关于所有权分割理论的论述中包含了这样的内容:(1)在亚细亚的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土地所有权是可以分割的。亚细亚的土地所有权至少可以分割为更高的所有权或唯一的所有权与世袭的占有权。(2)共同体中的个人要想成为土地财产的所有者之一,是以他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为前提的。
  传统中国社会晚唐以前的土地制度注重于对土地分配,在土地产权关系上,强调国家所有权的至高无上性,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受到所有权的严格控制。但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可避免的分离以及个人天生对于土地财富的追求和占有使得国家所有权的主导观念不可能是永久不变的,一旦土地使用权私有得到发展,所有权的私有也就成为无法阻挡的历史潮流。土地所有权分割在中国的表现是:国家所有权观念的权威性和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并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之间的角力、国家和私人之间关系的不断调整成为传统中国社会地权关系演变的重要线索。马克思的所有权可分割理论是所有权在不同规模的单位之间进行的划分,这些主体在所属关系上有着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所有权的分割是以这种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所有权在国家和私人之间的划分,国家掌控着终极意义上的所有权,而实际意义上的所有权属于私人所有,中国土地所有权分割的这一特征无疑是非常明确的。
  宋代以后,全国性的土地制度不复存在,国家在寻求解决私人投资和生产的激励问题与避免私人所有权扩张的平衡中不断放松对私人所有权的限制,其在土地上的职能转变为界定产权的边界和向私人提供产权保护,土地使用权也越来越走向独立。明清时期永佃制度的产生体现出地权关系的重要变化,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以所有权为中心,使用权作为派生权利的地位有所上升,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化受到重视。永佃制度意味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的长期分离,亦即土地所有权按照契约规定不是暂时地,而是长久地放弃了经营土地的权能。田底权和田面权以及一田两主制度的产生,体现出所有权分割的思想,意味着土地所有权主体不仅可以是单一的,而且可以是多元的。考虑到传统中国社会土地“国有”的强势背景,土地所有权实际上进行了两个层次的分割,首先是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之间的划分,其次是“一田两主”和“一田三主”的制度下私人所有权的进一步分割。但是,需要提及的是,马克思阐述的共同体对于土地所有权的享有这一特征在中国并不明显,原因恐怕也在于国家所有权过于强大。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的地权结构特征能够进行很好的解释,但是也应该注意到,中国的传统社会有其自身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因此对于中国传统社会农村地权关系的分析,有赖于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得出较为正确的结论。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台媒:中国土地问题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2008-10-30  作者:陈雪丹
  来源:互联网
  土地问题,从来就是中国历史上的核心问题。从“诗经”的记载里,我们可以见到,从三千年前的宗周时期,土地的所有权,就是周天子和他所分封的国君的,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当时的生産情况则是:“”嘻嘻成王……率时农夫,播厥百穀,骏发尔私,亦服尔耕,十千维藕。
  “ 这就是说,当时的农业生産,已经达到在三十里这样广大的地面,一万个农奴并肩劳作这样的规模。而且,爲了刺激农奴和农民们的积极性,成王还允许农奴和农民有一些私田,以至于秦国“商鞅变法”中就有一条,鼓励农民和农奴开阡陌、辟荒地,也就造成了秦国富强的一个因素。
  一、当然,在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过井田制,究竟井田制是儒家的一个理想,还是真有其事,史学界还没有定论。但是,从以上“十千维藕”的大规模耕作,以及“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记载来看,宗周时期,已有了“力役地租”的雏形。
  到了春秋时期,鲁国于西元前594年,建立了对公田、私田一律按亩收税的“初税亩”制度,从而宣佈了封建社会的肇始:但秦始皇征三十万农民戍长城,五十万戍五岭,七十万爲他在骊山造地宫和坟墓,说明力役地租仍是农民最苦的差役。因而,“史记”“秦始皇帝本纪”里,就有“天下苦秦久”的记述。而从安徽到渔阳服力役的农民,不堪遇雨逾期不能到达就要斩首的酷刑,遂爆发了大泽乡的陈胜吴广起义,以致在这次起义的基础上诞生了汉朝,实行了免收全国田赋12年,“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乃成“文景之治”。
  以后,北魏开始实行“计口授田”的“均田制”,但战争频仍,统治者荒淫奢靡,以致发生隋末农民大起义,乃有在接受这一教训基础上,励精图治,修明政治,崇奉俭朴,集聚国力的初唐“贞观之治”。
  从周至宋,经过了两千年,到西元993年,北宋时期,爆发了王小波、李顺起义,第一个明确提出“均贫富”这一中国农民最重要的要求。以后,明末李自成部将李岩提出“均田免粮,平买平卖“”迎闯王,不纳粮“的口号,以致在农民起义的废墟上,满清入关,根据范文程的建议,把历来实行的“租庸调”(租,即是实物地租,交粮食;庸,即是交绢;调,即是服劳役)改爲“一条鞭法”,即是只交赋税,免去徭役。乃成“康熙之治”。
  而到了清中叶以后,内忧外患,交相爲虐,丧权辱国,莫此爲甚,乃有太平天国起义,提出”天朝田亩制度“,和”薄赋税,均贫富“的口号,以及”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纲领。这是一个未经实施的,实际上也实行不通的农民平均主义理想。在奠都天京以后,出于战争中保障供给的需要,又提出了“照旧交粮纳税”的政策。“分配土地”遂成空文。
  到了近代,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节制资本”“耕者有其田”的口号,但这一主张,在1949年以前的大陆,在内外战争的扰攘中,仅是一个理想而已。
  因此,土地问题乃是观察和解决中国历史上,自宗周以来三千年历朝治乱相循的钥匙。土地在每个朝代,都有个由分散到聚集,由荒废到精耕的过程。分散到了各户农民,生産就发展了,内需充足了,也就国富民裕了;土地被豪强兼併了,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农民贫困了,生産和商业交换也就凋敝了,在“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的情况下,“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一日三遍打,不反待若何”,官逼民反,也就天下大乱,遍地烽火了。
  在经历了一番战乱以后,荒芜的土地,又被农民开发耕种了,土地又回到农民手里了,加之,统治阶级接受教训,轻徭薄赋,于是就出现新王朝初期的盛世,也就是“杜诗”里所形容的“开元盛世”的景象: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齐纨鲁缟车班班,男耕女桑不相失。关中圣人奏云门,天下朋友皆胶漆。九州道路无豺虎,远行不劳吉日出。百馀年间无灾变,叔孙礼乐萧何律……
  但是,在天下呈平日久以后,由于统治阶级忘记了前朝覆灭的教训,有的骄奢淫轶,广修宫苑;有的好大喜功,穷兵黩武;有的争权夺利,内斗绵绵;以致不恤民力,加重负担,国势日衰,引来外患。内忧外患,交相爲害,使农民不堪负担,只能揭竿而起,再造新朝。
  二、1949年前后,在台湾海峡两岸,陆续开展了土地改革。在大陆地区,开展了暴风骤雨式的“土地改革“,即,在政党的领导下,在军队、法院、警察等国家暴力机器的支援下,用阶级斗争的方式,先斗争,后没收,将地主、富农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而在土地改革完成之后,立即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先是组织以村爲单位的互助组、合作社,接著,又组织以乡爲单位的高级农业合作社;
  接著,就是以区爲单位的人民公社,以后,又退回到”以乡爲单位的“三级所有,队爲基础”的人民公社。即以乡爲一个公社,政社合一,下辖大队,和生産队。而以生産队作爲生産和核算单位。生産队内的分配制度,只实行了短时期的土地分红,以后,则是取消土地分红。在“全国学大寨”运动中,实行“人五劳五”的分配方式,以后,则是“人六劳四”或“人七劳三”。也即是说,逐渐加大按人分配的比例,减少按劳分配的比例,以便从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过渡到“按需分配”的“共産主义社会”。
  在土地、耕畜等大的生産资料入社,统归集体所有以后,农民所有的也仅是宅基地,按各户人口,分给一两分自留地,和住宅附近的零星果树。1964年,“大饥荒”和“调整巩固”以后,允许农民开种“八边地”。即:宅边、地边、坟边、路边、院边、塘边、河边、林边开垦荒地,谁开谁收。但在以后的“砍资本主义尾巴”的运动中,又将八边地收归集体。农民仍然只留很少的“自留地”,以资种菜种粮,添补家用。
  但其他生産,如养猪养鸡,也在统筹之列。即,每户农民,养猪实行“吃五留五“政策,每年必须向供销社交半头猪,然后才允许你吃其馀半头猪。也可以两户合交一头猪。养鸡,则要有一定数量的鸡蛋交售任务。虽然给一定报酬,但价钱很低。属于义务和强制性的。
  在文化革命后期,1978年,在小岗村农民的集体倡议下,才开始实行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方式。,目前,在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公报中,又提出了“土地流转”的新的“土地改革”。
  在海峡对岸的台湾,则是在五十年代,实行了以“赎买政策”爲主的“和平土改”,即是,国家将土地从地主手里买过来,分给农民耕种,然后,将农业纳入自由经济、市场经济的体制中,实行土地的自由买卖,遂造就了一批新的农场主,爲台湾的农业现代化,台湾政局的长治久安和民主化,奠定了基础,并使一些土地资本,转化爲商业资本,加入了台湾经济起飞行列。因此,如果要说台湾经验,也就是蒋介石、陈诚在五十年代初期,稳妥扎实地在台湾推行了“新的土地改革”,爲他们在台湾站稳脚跟,经济建设,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三、按照2008年10月19日公佈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所规定的,土地承包给农民以后,农民可以将所承包的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也就是所谓的”土地流转“。先是说“七十年不变”,现在又说“三十年不变”。
  根据历史的经验,可以推想:“土地流转’以后,好处是,有利于农民将固定资本,转换爲流动资本,可以进入城市,取消户籍制度的双轨制,缩小城乡差别;有利于扩大内需,壮大国内的市场经济,减少对外资和外贸的依赖;有利于在城乡经济接轨、工农经济接轨的基础上,缩小贫富差别;有利于将将城市中的金融资本和实体资本,吸引到农村中来,将长期落后的分散的农业,转变成因地置宜的多种型的农、林、牧、副兼收并蓄的现代化的农业;有利于在提高农民物质、文化水平的基础上,在农村实行政治改革,推行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和监督管理。
  和历史上的一些改革一样,只有良法美意是不行的,“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有自下而上的实事求是的开展,自上而下的积极稳妥的推动,才可逞功。否则,原来设计的制度,将会走样,将会産生许多弊病,以致不仅不能利民,反而贻害百姓,使经济下滑,政治混乱,社会失序,甚至引来外力趁机入侵。宋朝王安石变法即是在“变法”与“复旧“,改革与保守的斗争中,反复了三十多年,以致国势日衰,引来女真入侵,徽、钦蒙尘,宋室南渡,天下板荡。这个历史教训,不可轻易忘记。
  “决定”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産生的弊病,大致有以下数端:首先,土地承包,多有不公,使有权、有势、有钱、狡黠的农户,先得地利。多分地、分好地、分得水利条件较好的地,在果树和养殖方面也占尽便宜,而使淳厚老实的农民留下穷根。
  其次,巧取豪夺,土地兼併。贫困农民,缺乏抵抗生、老、病、死多种人爲和天然灾害的能力,富裕农民就可利用这一机会,通过土地流转,买进农民土地,形成新的地主资本家和无地无业的农村无産者,形成新形势下的阶级分化,长期发展就会使社会陷于混乱,以至发生暴乱。
  再者,城乡流动,爲害社会。由于中国农村广大,农民人口众多,城市能力有限,难以容纳如此众多的失地失业流民,这将成爲很难解决的社会问题,加之男、女比例失调,旷男鳏夫有增无减,十年后人数将达千万以上。人口老龄化也日渐突出,多种问题丛集,以至社会动荡,国家失去安定,后果不堪设想。
  最后,贪腐放纵,权贵横行。在贪腐不能有效遏止,权贵资本主义日益泛滥的情况下,依靠外资和外贸的经济状态不能扭转,以致经济增长放缓,物价失控,如果农业这一基础经济空虚化,农民这一最大社会群体不能稳定,改革和开发的成就,也可能毁于一旦。
  “闻道长安似弈棋,百年世事不胜悲”一著不慎,满盘皆输。望当局慎重将事,稳妥而积地把改革开放事业推向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