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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10/02 20:29:49
【法规名称】 邮政企业合同管理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 国家邮政局
【颁布时间】 1999-4-21
【实施时间】 1999-4-21
【效力属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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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合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合作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二条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规定适用于全国以上邮政企业及其所属的非邮政通信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以下均简称为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性质的文件。
国内、国际邮政业务类合同,可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企业在买卖、借款、租赁、承揽、运输、技术、保管、委托、居间、担保、抵押、转让、建设工程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活动中,必须签订合同,并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 订立合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合同条款应该明确、完备;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第五条 签订合同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邮政生产经营所需的通用设备采购实行“集团采购”制度;成套设备引进、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职责划分
第七条 合同管理实行综合部门管理、职能部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是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等相关机构是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合同的承办单位是合同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八条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参与企业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的起草工作;
(三)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向法定代表人提出审查意见;
(四)参与处理对外合同纠纷,主持所属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的调解;
(五)管理企业合同专用章,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综合分析和报送工作;
(六)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进行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九条 合同职能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邮政局有关计划、财务、审计、监察、业务制度、经营方针、行政管理的政策规定为依据,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和文本的起草,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审批手续;
(四)负责履行合同,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须经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五)负责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管理本部门合同档案。
第三章 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对于防范合同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企业签订的合同,均须经过事先准备并履行审查手续。
第十二条 对拟签订的合同项目,合同承办部门应提前做好可行性研究和立项申请,书面报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实施。重大合同项目(指本办法第十九条 所列合同)应成立谈判小组。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在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中,必须严格审查下列事项。
(一)合同主体的审查。主要有: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及委托代理权限;
(二)合同手续的审查。主要有:委托代理手续;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手续等;
(三)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有:合同的标的必须合法;合同的基本条款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合同内容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合同内容不能规避法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掌握有关业务知识。合同承办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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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并对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后,合同承办部门填报“合同会签审核表”(见附件一)将合同的有关文件同时分送各职能部门进行专业会审,然后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第十六条 需要送审的合同文件上要有:1.拟签订的合同文本;2.企业领导批准的合同可行性报告;3.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能力等有关资料;4.合同的其他必备文件。
第十七条 职能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审查,主要是根据本专业的法规、政策和业务管理的规定,对合同的政策可行性、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专业审查。审查意见应具体、明确,审查期限不超过2天。
第十八条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合同条款是否完备、严谨,合同审核、签订的手续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等。以保证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切实可行。
第十九条 合同经过事先准备和审查程序后,报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批准,下列重大合同按管理权限必须经国家邮政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以下简称省局)法定代表人批准(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一)涉外合同;
(二)各企业拟签订的需要国家邮政局或省局承担经济责任的合同;
(三)联合经营邮政新业务及对外投资入股的合同;
(四)资产转让、变更、抵押担保合同;
(五)涉及中国邮政整体权益的商标标识、版权、计算机软件保护、专利权、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类重要合同;
(六)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具体数额国家邮政局及其直属单位、各省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其他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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