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方向盘套:经济适用房“经济”了谁(中国青年报 2008-11-3)
经济适用房“经济”了谁
本报记者 闵捷 通讯员 白皓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1-03 [打印] [关闭] 经济适用房原本是提供给住房困难者的,但成都城投集团兴西华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兴西华公司”)发现,在自己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内,多户业主拥有两套以上房产,似乎不属于住房困难者。
这种现象引起了兴西华公司的注意,在委托律师对入住经济适用房的25户进行调查取证后,公司发现7位业主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今年6月21日,兴西华公司向成都市房管局投诉,要求对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业主进行查处,取消其购买资格。
投诉材料递交后的第88天,兴西华公司一纸诉状,将成都市房管局告上法庭,起诉状中写明:成都市房管局对投诉材料的态度是“反映的问题社会太敏感,不要把事情闹大”,诉讼请求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令成都市房管局撤销业主陈某的《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并重新认定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房地产开发商因业主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对房管局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案件在国内还十分罕见。兴西华公司的代理律师冯明超表示,希望以此案判决书为范本,今后打击更多的违规者。
有投资能力家庭申购到经济适用房
按照《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必须同时满足“成都市五城区正式户口”、“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未租购公有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4项条件,才允许申购经济适用房。
在兴西华公司的起诉材料中,记者看到了几份《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其中一份合同显示,陈某购买经济适用房小区5幢1单元9层的某号房,住房用途为住宅,总面积为100.77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624元的单价,在补贴不享受优惠政策的18.77平方米差价后,陈某用27万余元买下了这套住房。
但记者从成都市公安局提供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上看到,陈某为户主的家中一共有6口人,其中有3口人与其为“非亲属”关系,这3人的户口办理依据为“投资”。
根据《成都市公安局办理投资入户、纳税入户须知》,在成都市中心城区生产性投资200万元以上,在区(市)县城生产性投资100万元以上,在建制镇生产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投资入户。
也就是说,通过在成都市的投资,有3个人的户口挂靠在陈某家庭的名下,这个有投资能力的家庭,却申购到经济适用房。
此外,陈某已经拥有两套商品房。
为表明涉嫌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情况并非偶然,兴西华公司的材料还列举了周先生的例子。周先生是环保系统的工作人员,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就在陈某家楼上。但是,与周先生同一户口的徐先生在成都已经拥有住房,并且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优惠,因此周先生一家也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部分经济适用房被拿来出租
10月29日上午,记者来到兴西华公司开发的“龙华阳光”经济适用房小区,涉嫌违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就在这个小区。
与小区居民聊天中,记者了解到,小区于2006年正式建成,小区里的房子一部分为经济适用房,另一部分为商品房,前者价格大约是后者价格的百分之六十。
按照兴西华公司起诉书上列举的信息,记者试图敲门采访一些违规购房的业主,但均未有人开门。
从情理上讲,人们购买经济适用房,是解决自家的住房困难,没有余力对外出租。但在小区外一个房屋中介公司的接待台前,当记者想了解“龙华阳光”的房源时,一位男士向记者介绍说:龙华阳光的房源不少,出租的很多是经济适用房,租赁价格也相对便宜一些,一套三居室的经济适用房,租金大约是每月2000元。
这名男士说,自己已经介绍出租了数十套经济适用房。记者粗略统计,小区周围拥有“龙华阳光”经济适用房房源的中介公司至少有5家。
“龙华阳光”小区的一名保洁员向记者质疑:“买经济适用房的人,是不是真的没房子住哟?”
就经济适用房出租这一现象,冯明超律师认为,这是由于没有健全的经济适用房管理法规所致,“虽然经济适用房是为缺钱、没房的人解决困难而建设,但目前没有一条法律明确禁止经济适用房出租,就让许多人钻了空子。”
房管局称自己也是受害方
就在人们等候兴西华公司状告房管局一案开庭时,却传来公司撤诉的消息。据知情人透露,部分经济适用房业主按商品房价,向兴西华公司补足了差价,公司与房管局协商后撤诉。
10月29日,记者联系成都市房管局新闻办,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房管局拒绝就此事接受采访,对此事的调查正在进行中。
而在此前接受四川一家媒体采访时,成都市房管局表示,房管局也是受害方,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拿虚假证明来蒙骗房管局。
成都市房管局向这家媒体解释说,业主陈某涉嫌违规购买兴西华公司开发的经济适用房,但陈某向房管局申请时,证明齐全,其所在单位也开具了收入证明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进行了初审和公示,成都市房管局只做最后的把关。
成都市房管局称,之所以没查到陈某已经有了两套商品房,是因为陈某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成都市的购房信息还没有联网,市房管局查不到陈某购买商品房的备案信息。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冉辉建议,有必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个人资料联网系统,包括此人的个人全部信息和信誉记录,在相关部门需要核实情况时,可凭手续调取个人信息,这样可有效判断个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弄虚作假。
冯明超律师告诉记者,法院能够为兴西华公司状告房管局的行政诉讼立案,本身就是进步。兴西华公司是在为公共利益诉讼,除开发商外,找不出对违规申购现象提起诉讼的主体。如没有此案,违规者就不会受到查处,因此兴西华公司的诉讼是开了一个先河。
本报成都11月2日电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8-11/03/content_2414316.htm 成都市另一经济适用房小区:
有车业主在这里置业
本报记者 闵捷 通讯员 白皓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1-03 [打印] [关闭]
成都市经济适用房小区“光华馨地”内,路边停放着各种车辆。
通讯员 白皓摄
在成都,其他的经济适用房小区是否也存在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者购房的现象?记者随机走访了“光华馨地”经济适用房小区。
光华馨地是成都市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位于成都市西二环和西三环之间,共有13幢11层电梯公寓,由于紧邻大型客运站,交通十分便利。
走到光华馨地小区门口,可远远看见小区里的路边整齐地停着各种车辆。记者以“找5号楼李大哥”的名义进入了小区,在踏进小区大门的同时,一辆SUV从记者身边开过,驶向小区深处。
而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则明确规定:“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自住为目的,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转过两栋楼,记者看到一个地下停车场的入口,一名保安坐在入口处,一位大妈正带着自己的大型犬散步。走进地下停车场,几乎一半车位都停放了车辆,其中不乏宝马和各种SUV。
小区的保安向记者介绍,楼与楼之间的露天车位月租金大约为100元,剩下的不多了,地下停车场是150元。
看到记者没有立即表态,另一位刚从停车场上来的保安给记者出主意说,如果请房东来办理,车位租金还可以再便宜。记者说这样可能暴露经济适用房业主向外租房的事实,似乎不妥。这位保安笑着告诉记者:“小区里到处都是租房子的,没什么稀奇。”
继续顺着小区的路走,在小区最后一栋楼前,记者又看到了一个大型停车场,里面的情况和前一个停车场如出一辙。而与两个停车场产生鲜明对比的是,小区内的自行车棚却显得很冷清,稀稀拉拉地停放的几辆自行车,而且已经锈迹斑斑。
坐在小区的花坛边,记者和保安小辉(化名)攀谈起来。小辉告诉记者,小区的经济适用房是2005年开始发售的,这几年陆续向外出租。
小辉给记者出主意,想租房子,可以去问问小区马路上的中年人。
果然,在询问一位正在遛狗的大妈时,她非常热心地带着记者来到一栋楼前,“前几天听说这里有一家要出租,我带你问问,他要1400元一个月哟”。
和大妈交谈时,从楼里走出一名中年妇女。她告诉记者,大妈说的那套房前几天已经租出去了,面积大约是58平方米,价格不低于每月1000元。另一位从楼上下来的中年人听记者说要租房子,便告诉记者,他自己租的房子是每月1100元,估计还能讲价。
在小区门外的多家房屋中介所里,记者看到了许多来自光华馨地的房源,租金从每月1000元到2000元不等。
网友“残剑风”在某论坛上,曾贴出了光华馨地首日销售时的照片,并配以文字进行说明:光华馨地首日销售时,售楼部门前的非机动车道上停满了汽车,连绵几十米。
“当天下午1时许,售楼部暂时休息,突然起了大风,在售楼部门口看房屋户型模型的人纷纷躲进车里。一对30岁左右的夫妇钻进一辆夏利车,拿出一张户型平面图,用笔在上面画着。”
“残剑风”的帖子发出后,网友们纷纷发表评论。有人发问:开车来买房的都是住房困难户吗?有网友发帖进行了对比,以光华馨地小区为例,该小区作为经济适用房,开盘平均价约为每平方米2800元左右,同地段的小区房价大约为每平方米4400元至 4600元。
另一位网友跟帖感叹:光华馨地小区的前600套房必须一次性付款,每套要20万元至30万元,这哪是住房困难家庭一下子能拿得出来的?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8-11/03/content_2414326.htm
应严格追究出具虚假证明者责任
本报记者 闵捷 通讯员 白皓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1-03 [打印] [关闭] 经济适用房作为提供给住房困难者的社会福利,却让一些住房不困难者给掠夺了。然而,这不是成都市独有的现象。
他告诉记者,在目前经济适用房的申购过程中,存在两种审查:一是实质审查,即由申购者所在社区或单位,审查此人的经济状况和住房条件,然后出具证明文件;二是形式审查,即由房管部门对上述证明文件进行核验,如果社区或单位提供形式合格、内容虚假的证明,房管部门的形式审查就很容易被蒙骗。
但是面对成千上万的申购者,房管部门是没有能力去一一上门核实情况的,只能把实质审查工作委托给社区或单位。今后,应当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的惩戒办法,规定如果社区或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将按照事件后果的严重程度,受到民事甚至刑事的惩罚,让工作人员不敢作假,从而真正做好实质审查工作。
“换个角度来看,钻制度空子的人,也在‘帮’设计者发现漏洞。”他说,“最重要的是,看制度设计者愿不愿意来堵住这个漏洞。”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8-11/03/content_24143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