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生殖器会得什么病: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保证高校科技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结合福建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高校承担的下列科研项目:
(一)列入国家研究计划的国家级重大项目。包括国家基础重点研究计划(97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及重点项目、教育部重大研究项目、各类国家级人才基金/奖励项目;
(二)列入国家研究计划的国家级计划项目。包括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重点项目和专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教育部重点研究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国防军工项目;
(三)一般纵向项目,包括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下达的其它计划项目,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省、市科技基金项目等;
(四)横向协作项目,包括学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所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协议)项目等;
(五)国际合作项目,学校与境外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金组织等合作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的有关规定,依法筹集、核算、拨付、使用科研经费,组织科研经费年度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实行科研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科研立项计划和进度拨付、使用专项资金,严格控制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四条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实行学校集中统一核算,科研、财务、审计部门相互配合,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相互结合,履行职责和接受监督相互统一的体制。
第五条 高校必须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完善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建立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健全科研经费申请、使用、结算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管理费、业务费支出的监管,明确开支范围和比例。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对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负有第一责任。高校分管财务、科研的校级领导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的直接领导责任。科研处和财务处主要负责人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或科研经费申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 高校财务处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编报年度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和年度科研项目的财务决算;
(三)管理科研项目资金收入与支出,核算科研项目研制成本,按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进度支付经费;
(四)办理科研项目及设备器材购置的预算,办理科研经费的报销审批手续,合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
(五)参与编制科研项目概预算及合同签订,参加研制工作的造价控制,编报科研项目财务决算。
第八条 高校科研处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审核课题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二)协同财务处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
(三)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同有关部门行使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职责;
(四)配合财务处科研项目结题和科研项目财务决算;
(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全程管理。
第九条 课题组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课题下达部门的要求,在科研处和财务处的指导下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二)根据科研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编制科研经费使用计划;
(三)在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权限内管理使用科研经费;
(四)向有关管理、监督部门报告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五)科研项目完成后及时结题、结账并参与编报科研项目财务决算。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以及直接用于科研项目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科研项目预算和项目批准单位的要求使用。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科研经费的使用,不得利用职务和学术的影响指令、要求科研经费的安排,不得假借承担科研项目单位的名义搭车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科研资金,禁止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利用科研资金为单位和个人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禁止利用科研资金为小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禁止利用科研资金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
第十三条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第十四条 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必须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计提管理费。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不包括上级部门及财政拨款经费开展的横向科研项目)按项目实到经费的1%提取,作为课题风险基金,项目完成后不再返还课题组。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用于购置国家规定的控购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课题经费预算执行,购置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支付协作单位设备费、加工费和协作费等,必须签订订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科研协作合同。
购进项目所需的消耗材料、试剂、药品等物品需由所属实验室保管员签字,购置仪器设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后方能报销。
第十七条 总额或单价超过50万元的科研经费使用方案,必须由学校教代会财务审查小组审查,提请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5000元以下的直接材料费和其他直接支出(不包括科研业务出差),由课题组长批准后报销;5000元以上至1万元由项目承担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销。额度1万元以上的支出,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查后,报分管校级领导批准后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