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目三预约平台:1997年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辽民优函〔1997〕43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6〕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优发[199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107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
一、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4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0元,其他伤残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9元、65元和15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三属”和“三红”的抚恤补助标准,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专款专用,不错不漏,及时把抚恤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附件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
在
乡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行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特 等
因 战 战
450
150
600
因 公 公
420
150
570
一 等
因 战 战
374
126
500
因 公 公
372
118
460
因 病 病
332
118
450
二等甲级
因 战 战
288
92
380
因 公 公
268
92
360
因 病 病
250
90
340
二等乙级
因 战 战
231
69
300
因 公 公
214
66
280
因 病 病
210
60
270
三等甲级
因 战 战
174
46
220
因 公 公
160
40
200
三等乙级
因 战 战
132
38
170
因 公 公
122
38
160
(从
居住地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农 村
60-65
55-60
小 城 镇
70-75
65-70
大中城市
75-80
70-75
(从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300
200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