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待机后关机了:藏玄机“应收账款” 稽查人 慧眼识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20 15:29:27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四川xx机床厂(又名四川xx台钻厂)始建于1956年,系属x市经委的城镇集体企业,是原机械工业部定点生产台式钻床、排式钻床的专业厂家,产品广泛应用于机械、汽车、摩托车、军工、模具等行业。该厂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103001801077#,注册地址为x区泥塘湾60号,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法人代表为张xx,该厂主要生产冠名为“天池山”品牌的台式钻床,排式钻床、平衡吊、旋臂吊、真空滤油机、攻丝机等。该厂现有职工528人,其中退休职工为275人,在职职工为253人,1994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是xx区国税局。

该公司2003年主营业务收入6502693.47元,销项税金1105457.82元,抵扣总额377219.66元,应纳税额728238.23元,已缴税额656331.97元,年末欠税939296.73元,税负11.2%,利润总额66566.43元; 2004年主营业务收入9344019.49元,销项税金1588483.54元,抵扣总额647669.40元,应纳税额940813.65,已缴税额983676.63元,年末欠税896433.75元,税负10.07%,利润总额17639.91元;2005年1至6月主营业务收入3061349.50元,销项税金520429.34元,抵扣总174737.45元,应纳税额345682.71元,已缴税额295192.23元,年末欠税946933.41元,税负11.29%。

二、案件来源和检查情况

根据群众举报的材料,检查人员采用重点突破的检查方式,以及内查外调的形式,对该厂的会计报表、帐簿、会计凭证、发货单、销售台账以及进项税抵扣凭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行了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查实,该厂有如下违法事实:

1、该厂将产品台钻等销售给重庆五湖机床公司、重庆三峡机床公司、重庆穗渝机床公司等单位。产品已发出款已收,且将已收货款记在“应收账款”贷方。1999年8月记94#号凭证、12月记126#凭证及2002年6月记90#凭证,将“应收账款”贷方余额直接冲减“产成品”,金额共计1723460.28元(含税),未记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金。

    2、该厂2004年9月至2005年6月发出产品共计169490.00元(含税),未记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金。

3、该厂截止2005年6月30日记在“代销商品”账上的发出产品共计5589890.30元(含税),未记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金。

4、该厂2003年1月至2004年12月销售生产下脚料废铁屑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2003年销售价格为每吨300元,市场同类价格为900.00元,2003年销售61.255 吨,少计销售收入36753 元;2004年销售价格为每吨400元,市场同类价格为950.00元,2004年销售101.04吨,少记销售收入55572.00元,两年共少计销售收入92325.00元(含税)。

5、该厂2002年11月至2005年6月销售台钻、排钻、平衡吊、旋臂吊、攻丝机、钻铣床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上述产品开为主轴、电机等配件共计14份,合计金额为134958.53元,税额22942.98元。

    6、该厂2003年6月至2005年4月销售产品台钻给贵阳南方机械工具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人民电器有限公司贵阳销售中心(贵州直销分公司)共8份,合计金额52565.98元,税额8936.22元;2001年11月至2004年11月销售产品台钻、攻丝机给重庆鸿晨工贸有限公司,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重庆铁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石坪桥五交化有限公司、重庆先锋电动工具有限公司、重庆市民建经贸有限公司共16份,合计金额276384.64元,税额46985.36元;2004年7月销售产品滤油机给武汉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湖北吉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金额4273.50元,税额726.50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二十五份,金额合计为333224.12元,税额56648.08元。

三、税务稽查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问题1-3违法事实应补增值税1087250.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问题4应补增值税13414.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习则第四十八条(五)、(七)、(八)项的规定,对问题5-6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四、检查方法

1、对当事人的性格特征做了相应了解掌握后,对有关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真正认识所做事情的错误及应配合税务部门将问题搞清楚的义务。

2、针对该厂税收法律意识淡薄、相关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的情况,一方面积极调查取证一方面耐心细致的宣传税收法律法规。

3、在检查过程中不仅对会计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还深入该厂生产车间、产品库房、废铁屑堆放点进行了实地检查同时到有关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

4、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详细了解事情发生的经过。对多人多次进行了询问,询问购货(销货)单位的具体情况、业务联系情况、具体经办人是谁、有无相关购销合同、货物品种、数量、运输方式、资金来源以及付款方式等。最终使当事人认识到起违法性及严重性。

五、本案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分析

1、该厂销售产品收到货款后不计销售收入却计在“应收账款”科目,后又直接将其与“产成品” 科目对冲及将收到货款长期挂在“应收账款”科目且金额较大,造成少计收入少缴税金。反应出有关人员税收法律意识淡薄,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较低。

2、该厂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有关部门人员职责不明确、清晰,遇到问题互相推逶,出了问题就分不清责任。此次检查时发现该厂没有设置“库存商品”和“生产成本”明细账,问其原因均不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这样,问其管理和使用是财务科还是销售科负责时就互相推诿。

3、一定时期以来该厂对税收法律法规、财会制度不重视,学习理解不主动不透彻,认为有税务咨询所、有税务专管员他们就行了,自己不需要再学习,不需要经常跟税务部门沟通、咨询及请示。遇到问题就按照自己的想像和理解来办,完全没有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办,以至于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严重的违法行为都还不知道是怎样发生的。在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时,相关部门人员都还不知道它的严重性,都认为自己又没有偷税,并还想继续开具。在税务机关组织相关的学习时,该厂虽派了人员参加,但从结果来看就好像没参加。

4、该厂在日常工作中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沟通及咨询不够,主动性较差。从其问题存在的时间性来看,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还不够深入和细致。

六、稽查建议

1、加强税法宣传,特别是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宣传。

2、加强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对税收法律法规、财会制度的学习,提高财务人员税收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及人员职责。

3、企业应主动加强同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沟通,遇到问题应多咨询和请示。

4、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厂在管理上多到有关科室、车间、库房和废铁屑堆放地等进行调查了解,使工作做得更深入和细致,尽量少的让类似问题发生。